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原則
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原則
一、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則。(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3)照顧無過錯方,對于婚外情、家庭暴力、賭博吸毒惡性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適當多分財產或獲得補償。 (4)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對于不便分割的財產要折價、變賣或者合理補償。
二、離婚財產如何分?
(1)雙方均等分割;(2)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少分或不分;(3)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4)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可協商分配、按市價分配、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5)股份或出資額可以變賣或者股權轉讓來分配;(6)無法分割的財產可評估后按照評估價分配;(7)財產拍賣或者雙方競價取得財產;
婚后取得的所有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比如雙方的工資收入,創業成功后的收入,股票收益。置辦的車,房產。很多,只要和錢,物有關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以前的舊法工人妻兩人分居三年以上作為自動離婚處理,現在的新婚姻法應該雙方同簽離婚協議,經法院牢批改章方為有效,夫妻雙方財產屬于兩個人所有 ,你買的房不管有沒有簽名,只要法律上這承讓她屬于你妻子,她都會有財產共享權。你說她在銀行取走13萬,這也屬夫妻共同財產,只要你有證據,證實這筆屬于她取走了,你可通過向法院申訴的
謝謝你的邀請;無論你的姐姐和男方結婚了八九年還是一兩年,現在已經離婚,就等于這場婚姻落下了帷幕,如同恩斷義絕,井水不犯河水,永遠撇清了在婚姻上的一切關系。
姐姐和前任商定的離婚條款,所訂立的任何協議,哪怕有失公允,也是在自愿的基礎上訂立的,只要雙方認可簽字,就是合法的法律文件,領取了離婚證,在法律上立馬產生效力,協議受到法律保護。
依據婚姻法規定,離婚的雙方有共同擔負起撫養孩子的責任和義務,兩個孩子的監護責任和撫養義務都歸了前任,就如樓主所介紹的,哪怕是夫妻財產平分也不可能給你姐姐幾萬塊錢這事,依法可以把少拿的財產看成是你姐姐交付給孩子的撫養費用,一次性履行了對兩個孩子的撫養責任,就算現任的房屋拆遷,再有補償和利益。你姐姐也得不到了。
除非你姐姐在離婚以后,發現前任有藏匿和轉移婚內共同財產的鐵證,可以將前任告上法院,追訴財產的分割權。法院認定事實確鑿,依法就會重新分割男女雙方共同擁有的被藏匿和轉移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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