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押的財產包括
不得抵押的財產包括
抵押過的房子是可以交易的,但過戶之前要解抵押,所以不用擔心買到抵押過的房子,更不可能買到帶抵押的房子。
怎樣知道買的房子是不是被抵押過?
第一,看房本。簽合同的時候賣家一半都把資料給到了中介,即便沒有給,你也可以要求產看房本,在房本的基礎信息頁之后有一個附記頁面,上面會有抵押登記情況,不動產各項手續以登記為要件,抵押沒有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如果你和賣房人有糾紛,他的抵押沒有登記,那你要占優一些,所以在政府部門做過抵押登記,房本上都會有體現,解除抵押登記,也會有體現,所以能實現查看是否抵押過的目的。
第二,看驗房。不管是通過中介成交,也就是法律上的經紀成交,還是自行成交,交易環節是不會少的,簽了合同之后第一步要做的就是“驗房驗資”,也就是核驗房源和核驗資格,房源是針對賣家的,資格是針對買家的,交易沒有障礙,才能進入下一個環節。所以買家核驗房源的時候不僅要看看房屋狀況,還要看看有沒有人居住,有沒有租賃合同,以及是否抵押過,有沒有抵押權人,這些中介都會在合同信息中提心寫出來,所以注意看一下驗房和合同內容,就能夠看出來。
第三,看產調。前兩種分別是找賣家、找中介,但都不一定可靠,如果真是遇到騙子了,別說房本是假的,人都可能是假的,所以第三種是最可靠的,因為是找政府職能部門,行話叫做“拉產調”,法律術語叫作“查驗權屬登記”情況,中介和律師都比較熟悉,也就是帶著你的利害關系證明文件,去不動產登記大廳查房屋的檔案,里面會有房屋信息、交易情況、共有狀況、是否出租等諸多情況,當然也包括了抵押登記的情況,與前兩者不同,這次的文件上蓋的是政府職能部門的公章,所以就不用懷疑擔心。
通過房主、中介、政府都能獲知房屋是否抵押,但這些都是進行過抵押登記的抵押,如果沒有在不動產大廳登記,賣家又沒跟你說,那才是比較麻煩的,不過沒有登記的抵押權人是不能對抗作為善意第三人的購房人,所以如果買房抓緊辦手續,別等糾紛來了才知道自己慢了。
買到抵押的房子怎么辦?
話說回來,很少有人全款買房,所以房子抵押過也不會影響房屋的實際狀況,并不會給購房人帶來風險和隱患,這得分兩種情況來討論。
第一,買到抵押已登記的房子。
買賣雙方在簽訂購房協議的時候,會約定雙方的履約期限,包括核驗房源、核驗資格、辦理網簽、辦理面簽、繳納稅費、過戶繳費等多個環節,如果房屋存在抵押的話,還會有一個解除抵押的期限,要在辦理網簽之前,因為法律上規定抵押人不能在沒有經過抵押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處分房產,在現實中就成了你解除抵押以后才能賣房子,所以只要正常辦理解抵押就不會影響整個交易。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第二,買到抵押未登記的房子。
這種情況是賣家將房子抵押給其他人,但卻沒有在不動產登記部門登記備案。在法律上存在抵押關系,但是因為沒有登記備案,所以如果房主不告訴購房人,購房人是不知道的,這時候對于購房人而言就是一個潛在的危險,他隨時都有可能跳出來說這房子有他的份,所以購房人可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把這種情況寫明,并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另外能做的就是盡可能快的完成交易,過戶保平安。但要強調的是,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購房人在法律上算是優勢地位,所以也不用過于擔心。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擔保法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 土地所有權;
二、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 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的設施; 四、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 依法取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物是擔保債務履行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就明文規定了以下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及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有些財產法律規定嚴禁作抵押物,擔保法就明確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白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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