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證人必須出庭作證嗎
未成年證人必須出庭作證嗎
我國法律對證人的要求是“知道案件情況、能正確表達自身意志”。也就是說,只要知道案件情況,能夠正確表達自身意志,都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所以未成年人只要符合這個要求是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的,沒有其他特殊的要求。法律上對未成年人作證人的保護,見于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明確在辦理某些案件時,未成年證人一般可不出庭作證。
《關于落實23項司法為民具體措施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各級法院應盡快建立少年法庭或者確定專人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未成年證人一般可不出庭作證。
我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p>
當然可以,
任何人只要知道事實,能正確表達,都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法律明文規定未成年人的證人資格并不意味著每一個未成年人都可以出庭作證,未成年人能否作證要受制于未成年人的作證能力。未成年人的作證能力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1.由于在知識、智力、經驗等方面都與成年人存在很大差距,所以未成年人對于案件事實的觀察、理解、記憶、陳述就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成年人有作證能力的案件未成年人就未必有作證能力;
2.未成年人包括剛出生的嬰兒至17周歲的人,雖然年齡跨度不足18年,但基本完成了個人心理、生理、智力逐步走向成熟的完整過程,因此,各個年齡段的差別是十分明顯的。17歲的未成年人可以像成人一樣作證,1歲的未成年人就沒有什么作證能力;
3.未成年人由于居住環境、生活狀況、教育程度、家庭等方面的差別,同一年齡的未成年人對于同一事物的認識就可能存在天壤之別。例如,大都市里學齡前的兒童可能熟練地操作計算機,而偏遠地區17歲的未成年人完全有可能不知道電腦為何物(當然這種情況在成年人中也是存在的,但未成年人由于身心發育的不成熟,其認識能力則更易受到客觀環境的制約。)。與此相適應,同一年齡的未成年人之間的作證能力就會存在很大的差異。另外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作證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兩個有一定聯系但又不能相互混淆的概念。我國《民法通則》依據年齡、精神狀況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一般說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作證能力,具有限制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是否具有作證能力則比較復雜。因為證人證言往往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并且證人是不可替代的,所以在證人的取舍上必須慎重。對于未成年人來說,其是否具有作證能力不能僅僅依賴年齡來判斷,而應當尋求更加適當的判斷標準。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未成年人如果能真實表達自己的意思能辨別是非的,對案件的情況了解的,可以出庭作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三條 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擴展資料證人出庭作證是直接、言詞原則的表現,是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內在要求。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但符合下列情形,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1、未成年人;
2、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
3、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
4、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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