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仲裁協議的概念及形式
簡述仲裁協議的概念及形式
采用約定的方式,在協議約定的范圍內行使仲裁權,法院在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仲裁協議的情況下。
其效力可涉及的主體,實際上在當事人與奮裁人之間形成了授權關系;二是以獨立形態出現的仲裁協議書:(1)從主體看,一是以合同條款形態出現的仲裁條款,任何一方均有將爭議提交仲裁的權利,不僅包括當事人。仲裁員在受理爭議后。即雙方當事人事有同樣的權利,仲裁協議的客體為特殊行為。(4)從履行看;二是協議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以及按仲裁裁決履行義務等,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協議,應接受仲裁協議的約束,有不得向法院起訴的義務。仲裁協議對仲裁員的選定,亦稱仲裁契約,是指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并作出裁決,包括兩個方面,則忡栽協議只有在約定的糾紛發生后才有履行之必要。仲裁協議按其外在形態被歸納為兩種類型,又認可仲裁特約,又稱為仲裁特約,也不得行使約定爭議的管轄權,一是協議當事人,同時、仲裁員,具有附條件性,也負有同樣的義務,將已經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的一定實體法律爭議,按協議規定的要求。在發生爭議時。(3)從內容看,協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同一性,而且包括仲裁員及法院。其法律特征表現為。(2)從客體看。若仲裁協議為解決將來糾紛而達成。同時。(5)仲裁協議的效力范圍的復雜性,即在發生爭議時將爭議提交仲裁人仲裁。我國《仲裁法》既承認仲裁條款
仲裁協 議是一種書 2113面協議 一般 的合同可以是 5261書面 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 4102仲裁協議 的形式具有特殊性,這 1653種特殊性就是要求要有書面形式。對此仲裁法有明確規定。《仲
仲裁是指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其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所達成的協議,自愿將該爭議提交中立的第三者居中評斷是非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以書面方式自愿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將來有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仲裁是當今國際上廣泛采用的解決經濟糾紛的重要途徑。仲裁協議在仲裁制度中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是整個仲裁制度的基石。
所謂協議仲裁制度,是指經濟糾紛當事人協議將有關依法可以仲裁解決的爭議提交協議所指定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一種制度。
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第五條又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第六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從仲裁法的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協議仲裁制度既是當事人自愿原則的最根本的體現,又是自愿原則在仲裁活動得以實現的最基本的保證。
協議仲裁制度的核心內容,就是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的約定。仲裁協議可以獨立于合同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申請和受理的依據;二是排除了法院的管轄;三是取得司法支持和監督的依據;四是外國承認和執行的依據。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條款是合同中的一項條款,通常寫在“合同爭議解決的方式”一文中。仲裁協議的其他書面方式是指獨立于合同之外的書面形式的仲裁協議。這類協議包括信函往來、電傳、電報。此外還有書面形式的補充協議,它是指對原仲裁協議約定不明確或沒有約定,或不夠完備的情況下,雙方協商補充達成的協議條款。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效的仲裁協議一般應具備以下內容:
①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項;③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簡述仲裁協議的作用
1.它是雙方當事人在發生爭議時,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依據,雙方須受仲裁協議的約束.
2.它是仲裁機構和仲裁員取得對有關爭議案件的管轄權的依據.
3.有仲裁協議,可以排隊法院對有關爭議案件的官轄權的任何一方不應再向法院起訴.
仲裁協議的作用主要體現在當事人發生爭議的,只能向所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而不可以向法院起訴。仲裁是法院訴訟之外的另一種糾紛解決方式,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如果當事人間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的,則如果當事人間發生與該仲裁協議有關的糾紛的,當事人只可以向所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而不可以向法院起訴。《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第十六條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越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仲裁協議的;三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的。第十八條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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