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知情不報是什么罪
疫情期間知情不報是什么罪
不承擔刑事責任知情不報是指明知他人犯罪而不見檢舉告發的行為。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窩藏、包庇罪是以積極的行為實施犯罪的,而知情不報則是以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實施的。窩藏、包庇是一種犯罪行為,實施窩藏包庇行為要受到國家司法機關的刑事制裁;知情不報,我國刑法沒有將其規定為犯罪行為,但對于知情不報的行為應予批評教育,但不能認定為是犯罪行為。
疫情期間,多地學校制定了追蹤檢測、監測疫情情況的規定,包括統計孩子在家體溫情況、有無疫區返家人員情況追蹤及有無近期到醫院就診等情況,這就需要家長的配合。
在實際工作中,家長大都能按照老師的要求進行日報告,但也有部分家長覺得每天報告比較繁瑣,不能很好地支持老師的工作,以至于老師每天給這樣的家長打電話詢問情況,并詳細解釋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希望得到家長的理解和支持,即便這樣,還有家長不理解,甚至直接把老師拉黑。
如果家長瞞報疫情,有兩種情況。一是家長每天按照要求向老師匯報學生的體溫等情況,如果有異常情況,也按正常報,作為教師,很難一個一個到家中核對,形成家長瞞報疫情;二是,家長不遵守日報告的規定,故意不上報體溫等信息,如果出現疫情,更不會主動向老師報告。
出現家長瞞報疫情的情況,老師會不會受處分?要看老師在工作中是否盡到了職責和義務。如果老師在工作中盡職盡責,工作方法得當,盡最大努力爭取家長的理解和支持,因家長故意隱瞞疫情造成的后果,老師不應該承擔責任。
總之,疫情防控工作是一場全民戰役,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單靠一個群體是不可能打贏這場戰役的。
窩藏、包庇罪指的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每個公民都有檢舉違法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的義務。除非本身負有特定的職務,如公安、稽查等,知情不報有可能構成瀆職犯罪或玩忽職守犯罪。否則如果只是單純的知道某人有犯罪行為,知道他所在位置而知情不報,并不涉及明知而提供處所、財物以幫助脫逃的,不會構成窩藏、包庇罪。
前幾天我的一個好朋友跟我大倒苦水。他說這幾天新型肺炎疫情的防控,讓人們都知道,必須要對那些隱瞞不報的人進行舉報。于是我這哥們兒就把自己家的鄰居從湖北宜昌回來的舉報給了當地的新型肺炎疫情指揮部。接到了舉報以后社區和公安局的同志們就去了鄰居的家里,并且把我們這個鄰居進行了隔離。到現在為止,人家的家人看到我哥們兒都罵罵咧咧的。弄得我哥們兒很委屈。
過后那個鄰居從隔離區出來以后,他勸說了自己的家人,倒是很感激我的朋友,他說如果我朋友不告訴社區或者是公安局系統,如果真的自己從外地帶回來病毒,那么不知道要影響多少人的安危,所以還真的真心真意的謝謝我朋友呢。通過這件事情我也勸我的朋友,畢竟我們都是生活在一個空間的,有的時候,防備疫情也就是為了大家的安全安危,所以說大家都要積極的配合各種隔離檢測都是完全有必要的,所以說為了自己的安全,家人的安全以及社會上所有接觸自己的人的安全,還是自覺地接受隔離最好。
反正我在新聞上也看到了,那些從外省或者是從國外回來的人,總是存有僥幸的心理,總是隱瞞不報,最后釀成了自己被隔離還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后果,所以說可千萬別以身試法做傻事。
目前知情不報,不構成犯罪也不違法,不需要承擔責任。除非對方逃匿,你為其提供資金上的幫助,為其提供隱匿的地方,將有可能涉嫌包庇罪。 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包庇罪只能由作為方式實施,單純不提供證言、沉默不語或者不出庭作證行為,不屬于“做假證明包庇他人”的行為,不成立包庇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那要看你與犯罪嫌疑人是什么關系。
比如,你和犯罪嫌疑人是親屬、親戚或朋友關系又知情不報的,至少可以定你個包庇罪,而且你事實上也包庇了;這里的所謂知情,是指你完全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過程而又為犯罪嫌疑人提供藏匿地點、隱瞞犯罪證據等包庇行為。你如果只是聽說犯罪嫌疑人犯罪了,但犯罪嫌疑人并沒有向你尋求庇護,那不叫知情不報。所謂知情,也是要講證據的。
如果你與犯罪嫌疑人什么關系也沒有,但又確實知情,比如你親眼目睹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過程,而不報的,有沒有法律責任呢?沒有。你只承擔道義上的責任。在此基礎上,經公安機關偵查,已經確定你是知情人而傳訊你作證的時候,如果還知情不報的話,那就有責任了。如果你主動去公安機關報告的話,那當然是優秀公民。
謝邀。
這次疫情,充分暴露了我們工作中的許多不作為、沒有應對措施和地方政府的許多問題。也反應了我們在對待生態和野生動物方面的不足。其實,我個人認為,自然災害并不可怕,最可怕的是人禍,還有有些地方官員對待人民群眾的生命的漠視。
中華民族真的到了最危險的時候了!
介于以上觀點,我建議:
一,對不報或瞞報病毒疫情的地方政府官員,要先撤職,然后交給公檢法,以瀆職罪、漢奸罪、危害國家安全罪、企圖滅絕中華民族罪提起公訴,斃了就行。
二,對于不報、瞞報病毒疫情的個人來說,以危害國家安全罪、企圖滅絕中華民族罪,提起公訴,不用治病,直接斃了。
三,對于在小區管理中無故鬧事,不服從管理,不戴口罩的,對于明知有感染可能,但仍然喜歡聚眾活動,聚眾搞各種會議,大辦各種紅白喜事的,抓住一個,不用審判,直接處理。
四,對于明知道自己已經感染了病毒,還到處亂竄,使更多人感染病毒的人,抓住以后,就地處決。
這么做,可以立刻有效地控制疫情蔓延,保護大多數人民的生命安全。否則,只能使更多的人無辜受害。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疫情期間知情不報是什么罪“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