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時效
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時效
無效合同的確認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從實踐角度看,其應受民法最長保護時效20年的限制。
理由如下: 1,無效合同的確認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因為(1)訴訟時效制度的功能在于維護新的事實狀態,限定的是否定新的事實狀態的權利的存續期間。
而對無效合同確認加以時間限制的目的卻在于維護既存且穩定的事實狀態,不使其因某合同被確認無效而被破壞,限定的是否定既存事實狀態的權利或權力。
因此,訴訟時效與合同無效確認時間限制的價值追求不同,前者不能實現后者所要達到的目的。
(2)一般認為,訴訟時效的客體限于債權請求權,無效合同的確認請求權不屬債權請求權,而屬于形成權的行使,不能適用訴訟時效。
(3)由于訴訟時效期間2年過于短暫,如果無效合同的確認受訴訟時效限制,無效合同2年后就會變為有效,由違法變為合法。
這種后果的出現與無效合同制度的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2、無效合同的確認權雖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是否就不受任何時間限制呢。
答案是否定的。
筆者認為,在現實生活中,合同未被依法確認無效之前,當事入往往信守合同,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的權利狀況與事實狀態會發生變化。
這種變化,隨著權利的流轉和時間的推移越來越不可逆轉。
如果無效合同的確認不受時間限制,任何時候都可確認合同無效,無限期地隨時動搖既存的法律關系,既存經濟秩序隨時有可能被破壞,交易安全無法保障,這既有悖于合同無效制度的初衷,也與穩定秩序的法律宗旨不相符。
持反對觀點的一個主要理由就是,如果認為確認合同無效應受時效的限制,則在一定的時間經過以后違法的合同將變成為合法的合同,違法的行為將變成合法的行為,違法的利益將變成為合法的利益,這顯然是不符合立法的宗旨和目的的,也與法律秩序的形成是相矛盾的。
但是我們都知道,犯罪行為的違法性要比無效合同嚴重得多,就連犯罪行為也受追訴時效的限制,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有何理由不受時間的約束。
因此無效合同的確認權必然應受到時間的約束。
那么其又應受何種時效的限制呢? 對無效合同確認加以時間限制的目的在于維護既存且穩定的事實狀態,不使其因某合同被確認無效而被破壞,限定的是否定既存事實狀態的權利或權力。
除斥期間功能與對無效合同的確認加以時間限制的目的相吻合。
故對無效合同確認權加以限制的時效應歸屬于除斥期間。
但在現今這一制度尚未完善的情況下,我們又不能讓無效合同的確認權這一權利失去控制。
筆者認為可以用民法的最長時效20年對其進行約束。
有人會認為,當事人在合同簽訂之日起20年內,隨時可主張合同無效,這還是不利于維護民事財產流轉關系的穩定。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不值一駁,因為,如果這種觀點成立,那《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最長時效就是錯誤的。
確認合同無效后所生請求權與訴訟時效的關系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被依法宣告無效后可發生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法定后果。
因此,確認合同無效后所生請求權包括返還財產請求權和賠償損失請求權。
這兩種請求權是否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存有不同觀點。
有觀點認為,只要確認合同無效,就應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入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之前的狀態,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但大多學者一般都認為,這兩種請求權均應適用訴訟時效。
這是因為,一方面,請求賠償損失,應當屬于債的請求權的范疇,理所當然應當適用訴訟時效。
另一方面,在合同宣告無效以后,享有返還原物、賠償損失請求權的一方,也應當積極行使權利。
因此,在法院宣告合同無效,但未確定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情況下,當事人必須在確定的時間內提出。
在一方主動提出宣告無效的情況下,如果沒有要求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則也應當在訴訟時效期限內提出請求。
筆者亦持此觀點。
雖然如此,但學者們對兩種請求權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存有較大爭議。
有觀點認為,合同無效當事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明知,從簽訂合同之日就應當知道合同無效。
因此訴訟時效應從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有觀點認為,當事人只有真正開始履行合同時,權利才受到侵害,因此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給付財產之日起算。
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在務實界,現已基本形成一致意見即確認合同無效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這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06年6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5)民一終字第104號的案例中有所體現。本院認為,合同當事人不享有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定權利,只有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有權確認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認定,實質是國家公權力對民事行為進行的干預。合同無效系自始無效,單純的時間經過不能改變無效合同的違法性。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而合同經確認無效后,當事人關于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請求,應當適用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
《民法通則》共有七個條文規定了訴訟時效的長短、起算、中止和中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又用18個條文作了規定。后來,針對人民法院在訴訟時效問題上就疑難案件的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其司法解釋和批復中對此問題有若干補充規定,基本上解決了在實踐中發生的問題。但關于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產生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我國現行法律、司法解釋等實際上并沒有做出規定。2006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決書(2005)民一終字第104號解決了這一問題。
《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無效合同的幾種情形。
對無效合同,不論當事人是否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法院和仲裁機構均應主動審查并確認合同無效,而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同時,由于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當事人也有權在任何時候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只有這樣才能維護合法的經濟秩序,保護交易的安全。如果認為確認合同無效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則必然使違法的合同經過一定時間便可得到法律的保護,違法的利益也將變成合法的利益,這顯然與無效合同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相符。
有關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法律并無明文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時常引起爭議,學術界對這個問題也是有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肯定說。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其主要目的是追求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返還財產、賠償損失,因此,確認合同無效是一種債權請求權,應當受到訴訟時效制度的限制。第二種觀點是否定說。無效合同因其具有違法性,對無效合同實行國家干預原則,法院和仲裁機構均應主動審查并確認合同無效,而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第三種觀點是無效合同訴訟時效有無限制要分情況。絕對無效的合同的確認不應該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相對無效的合同應該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其理由是:在絕對無效的情形下,法律行為的訂立違反私法自治生活的基本法律秩序,國家否認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維護一般的,抽象的公共利益。在相對無效的情形下,法律行為雖具有無效的原因,但國家否認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維護個別的,特殊的利益或特定當事人的私人利益,因而為避免使無效主張或訴請確認法律行為無效的他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的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故而對主張無效應有一定期間的限制。
訴訟時效是民法的概念,但其主要在民事訴訟中運用。要在民法上發生喪失時效利益的結果,在民事訴訟中就須先做出已逾訴訟時效的判斷。《民法通則》共有七個條文規定了訴訟時效的長短、起算、中止和中斷,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又用18個條文作了規定。后來,針對人民法院在訴訟時效問題上就疑難案件的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其司法解釋和批復中對此問題有若干補充規定,基本上解決在實踐中發生的問題。但仔細分析,關于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問題,包括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時效、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產生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我國現行法律、司法解釋等實際上并沒有做出的規定。關于此問題,理論上認識不一,司法實踐中也存在不同處理意見。
肯定說認為,無效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而被確認無效,合同當事人對于其行為的違法性或被欺詐、脅迫是明知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確認合同無效同樣具有訴訟時效。如果對主張合同無效的權利不加以時間上的限制,那么基于無效合同而產生的所有法律關系就有可能永遠處于懸而未決的不安狀態,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進而主張對于主張合同的權利,應該有一個期限的限制。[4]肯定說認為,如果認為確認合同無效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則必然存在已履行多年的合同仍可恢復到訂立合同之初的財產狀況的現象。這顯然不利于維護民事財產流轉關系的穩定,不符合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因此,確認合同無效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也有人認為,合同無效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不能一概而論,應根據它的不同的法律效果和具體請求權進行具體分析。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時效“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