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不報是什么罪
知情不報是什么罪
屬于容留他人吸毒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如屬于治安違法,則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禁毒法》第六十一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紹買賣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擴展資料: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 第十一條[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如果明知對方是犯罪分子的情況下,不向公安機關報案,反而幫助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進行包庇的,就會構成窩藏、包庇罪。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知情不報不會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即懸賞通告中的“隱匿、藏匿犯罪嫌疑人或協助其逃跑的”情形,但很明顯,窩藏、包庇罪并不包括知情不報的情形。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于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可以看出,此規定是賦予公民扭送犯嫌的權利,而非規定公民有此義務。 關于知情不報違法且犯罪的法律規定有,但僅僅限制在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范圍內,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本文懸賞通告中的犯嫌所涉罪非間諜罪,所以關于該案的知情不報不違法,更不可能涉罪。
那要看你與犯罪嫌疑人是什么關系。
比如,你和犯罪嫌疑人是親屬、親戚或朋友關系又知情不報的,至少可以定你個包庇罪,而且你事實上也包庇了;這里的所謂知情,是指你完全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過程而又為犯罪嫌疑人提供藏匿地點、隱瞞犯罪證據等包庇行為。你如果只是聽說犯罪嫌疑人犯罪了,但犯罪嫌疑人并沒有向你尋求庇護,那不叫知情不報。所謂知情,也是要講證據的。
如果你與犯罪嫌疑人什么關系也沒有,但又確實知情,比如你親眼目睹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過程,而不報的,有沒有法律責任呢?沒有。你只承擔道義上的責任。在此基礎上,經公安機關偵查,已經確定你是知情人而傳訊你作證的時候,如果還知情不報的話,那就有責任了。如果你主動去公安機關報告的話,那當然是優秀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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