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權的訴訟時效與擔保時效
主債權的訴訟時效與擔保時效
即使起訴連帶擔保人,也不能勝訴了。因為連帶責任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等規定,所以,債權人再起訴擔保人已經失去了勝訴的機會了。
一、關于連帶擔保
我國擔保法規定了人保、物保、抵押、質押、留置權等實現債權的方式。其中人保中的保證責任就是以自然人的個人信譽、資信作為實現債權的承諾。如果債務人違約不能按時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擔保人行使債權請求權。
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為三年,它調整的是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主債權關系,不包括保證除斥期間。保證擔保人的除斥期間賦予的是實體權利,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是,在擔保法規定中,一般保證擔保人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擔保期限可以中斷。
我國民法典實施后,對連帶責任保證有相應改動。比如保證擔保期限一律實行六個月,不再有兩年期限的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擔保人承擔的是什么責任,直接推定為一般保證擔保,不再是連帶責任保證擔保。這種規定與原來擔保法規定有質的區別。
二、關于催收通知
當事人之間就債權債務實施催款,履行相應的手續等導致時效中斷的,能否對抗保證擔保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以催告函或履行債務通知書與債務人簽訂還款計劃書等形式表達債務清償意愿時,本債權訴訟時效對主合同當事人可以時效中斷,而對連帶保證擔保期限并不能中斷。除非是一般保證擔保。
很多債權人為了有效降低催款成本,選擇自行書面材料催告債務人還款,但是忽略了擔保人條款,導致保證擔保過期而無法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擔保一旦過期增加了債權請求權成本風險,不利于債權人實現債權。如果債務人失去清償能力,又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那債權人的債權只能處于擱置狀態。
題主說擔保期限已經超過,債權人只憑借向原債務人發出的催告函要求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恐怕行不通了。此時,擔保人可以拒絕向債權人履行義務,等待債權人走法律程序,讓法院處理就可以了。
保證期間是擔保期間,如果在此時間內,債權人沒有向保證人主張權利,那么擔保期間一過,保證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如果債權人在此期間向保證人主張債權,自此開始計算兩年訴訟時效。不在存有擔保期間。
一般是6個月。
1、按照《擔保法》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2、連帶保證的保證人未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合同約定的期限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4、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5、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在下列情況下,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1)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責任期限或約定期限不明確的,在一般保證時,主債務履行屆滿6個月后,在連帶責任保證時,超過6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2)債權人未在約定的保證期限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抵押權的行使期限是主債權的訴訟時效,超過該期間的,抵押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3)保證期間,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4)流質條款無效,擔保人可以此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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