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時效規定
刑法訴訟時效是指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追訴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追訴權;超過了此期限,司法機關就不能再進行追訴。刑事訴訟時效也是法律后果滅失的法定事由。今天小編帶大家來了解下刑訴訴訟時效的那些事。
追訴時效的期限:這里面有兩個知識點要注意:什么是法定最高刑,怎樣計算追訴時效的期限。下面,我們通過案例來了解一下吧。
2010年6月1日,老李為了索要討債,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被害人沒有控告,2019年6月,公安機關在偵辦其他案件過程中發現老李涉嫌尋釁滋事犯罪。請問,老李的行為是否過了追訴時效?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解答:
追訴時效期限以法定最高刑為標準。法定最高刑是指行為人所犯罪刑的輕重,判定應當適應的刑法條款或者相應的量刑幅度。尋釁滋事罪有兩個量刑幅度,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量刑幅度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規定的量刑幅度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這個案件中,老李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其行為應當適用第一個量刑幅度。
老李行為的追訴時效是五年還是十年?我國刑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老李涉嫌尋釁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五年,行為追訴時效應該適用刑法第八十七條(二)的規定,追訴時效為十年,因此,老李的行為沒有過追訴時效。
一般犯罪行為的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之日起開始計算,上述案例中,老李的追訴時效從2010年6月1日實施犯罪之日起開始計算。
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舉個例子,老李實施的是非法拘禁的行為,從2010年6月1日非法拘禁他人至6月4日,老李屬于繼續犯。或者老李從2010年6月1日開始多次實施盜竊行為,一直持續要6月4日,老李屬于連續犯。那么老李行為的訴訟時效應該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2010年6月4日開始計算。
訴訟時效的延長
訴訟時效的延長實質是在追訴時效的進行期間,因為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從而使追訴時效暫時停止執行。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解答:
在案例一中,如果被害人控告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了,即使老李是2020年9月到案的,其行為也可以被追訴,如果2010年被害人控告了,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老李的行為也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又稱訴訟時效的更新,是指在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經過的時下期間歸于無效,法律規定的事由終了之時,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2003年10月2日,警察張某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將刑事涉案人員小劉放走,造成小劉長期不到案。2012年,張某又收受小劉6萬元賄賂款。2015年7月,檢察機關立案偵查,2018年法院進行審理。
解答:
張某的行為構成徇私枉法罪,追訴時效應當從2003年10月2日開始計算.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該罪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張某行為的追訴時效為十年.由于2012年張某又收取6萬元賄賂款,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因此,張某徇私枉法罪的訴訟時效中斷,重新計算.提醒大家注意,對于張某收取6萬元的行為是否過了追訴時效?根據最高法《關于被告人林少欽受賄請示一案的答復》,對于法院正在審理中的貪污受賄案件,應當依據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時的法律規定認定追訴時效。故張某的行為應當繼續被追訴。
追訴時效體現了刑罰的目的,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雖然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很少遇到追訴時效的問題,但是理解掌握追訴時效可以讓我們樹立正確的刑法理念,精準辦好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