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死亡行為的認定
過失致人死亡行為的認定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必須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陀^上必須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并且已經造成死亡結果,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缎谭ā返诙偃龡l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一般不會轉化,但是有一點要注意,過失犯罪和間接故意的行為特征很相似,所以不能說過失致人死亡就絕對不能轉化為故意殺人,因為間接故意的存在。如何區分?
簡單來講就是,過失致人死亡,主觀必須是不想讓人死,間接故意殺人,主觀是死不死我都接受。
舉個例子,開車撞死人,一般情況下是過失致人死亡,具體到罪名上就是交通肇事罪,二者性質一樣。而喝醉酒后在人口密集的大街上狂奔撞死人,那就是間接故意殺人,具體到罪名上就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前者駕駛員不可能追求自己的汽車撞死人的結果,所以是過失,后者在反應能力和判斷能力嚴重下降的情況危險駕駛,主觀上已經存在放任撞死他人的結果發生,這就是間接故意。
所以,區分二者的關鍵點就在于是否放任危害后果發生。至于能不能轉化,要靠口供確定主觀意志,更要靠客觀證據推斷他的主觀意志。
按照刑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構成意外事件的條件是:1、行為人人對于死亡結果主觀上無故意或者過失2、死者的死亡系出于不可抗力或者某種當事人均不能預見的原因。劉女士在吵架時候雖有掌摑的行為,但主觀上并無故意傷害或者至人死亡的目的,根據常識其無法預料到死亡的結果,其對死亡的結果沒有預料的可能性,也就不構成過失犯罪。
兩者的共同點在于:
1、客觀上行為人的行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結果:
2、主觀上行為人郡沒有預見這種結果的發生。
區分這兩者的關鍵在于要查明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應當預見,如果應當預見,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過失而沒有預見,則屬于過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為人對此不應負刑事責任
過失致人死亡罪屬于過失犯罪,是指行為人沒有殺人的故意,但由于過失導致了他人死亡后果發生的行為。主要表現為有的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的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造成他人死亡;有的表現為,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但由于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關于甲:
我覺得本案的關鍵并非主觀認識錯誤,而在于因果關系的認定。
根據最屌的客觀歸責理論,易言之,即乙死亡的結果能否歸責于甲所制造的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在本案中,甲在蛋糕底部注入有毒物質,乙僅食用了蛋糕的最上層,便由于過敏而死亡。乙的死亡是由于過敏,而不是甲所制造的風險的現實化。與甲的行為沒有因果關系。
后面的沒啥爭議了,認定為故意殺人未遂是比較妥當的。
關于老板:
我認為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還是根據客觀規則理論,蛋糕店老板所制造的風險,是導致消費者拉肚子,而不是導致一個人死亡的。
根據張明楷老師的觀點認為:因果關系是事實問題,即危險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的聯系。
然而,根據最新、勢頭最猛的客觀歸責理論,因果關系其實是法律問題。
事實上的因果關系認定其實是遵循:無A即無B的條件公式,而如果按照這種公式因果關系的范圍會無限擴大。以本案為例,如果沒有老板的父親,老板就不會出生,老板不出生,也不會制造發霉的蛋糕,乙也不會死。那么老板的父親生育老板的行為是不是也與乙的死亡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呢?這么看好像確實是這樣的。如若這樣,會導致刑法的打擊范圍無限擴大。因此,需要對因果關系的進程進行限制,而如何對該進程進行限制,則是一個法律問題,即何種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應當被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在本案中,雖然在事實上,老板的蛋糕導致了乙的死亡。但是按照我上述的分析,要對因果關系的流程進行截取。老板的發霉蛋糕所制造的風險,屬于生活中的一般風險,其正常的現實化流程應當是造成消費者拉肚子,但是由于介入了乙的特殊體質,導致了乙的死亡。而乙的特殊體質作為介入因素是一個異常的、和老板行為無關的、對結果有較大的貢獻力,因此應當認定乙的特殊體質中斷了因果關系。于是,老板不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梢钥紤]老板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中的“情節較輕”的認定,需注意以下情況: 一是看被告人過失程度的嚴重性。對于過失致人死亡罪而言,雖然行為人對被害人死亡的發生在主觀罪過上都表現為過失,但行為人過失的程度是可能存在差別的。既存在嚴重疏忽大意與一般疏忽大意之分,也存在輕信把握的大小和冒險程度之分。被告人主觀上的過失之大小也反映了犯罪情節的輕重。如果被告人不顧他人勸阻,一意孤行,或者嚴重疏忽大意,很容易預見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而沒有預見,過失致人死亡的,則不能認定為情節較輕?! 《强幢桓嫒讼惹跋嚓P行為的違法性。如果被告人在實施違法活動中過失致人死亡,則不應該認定為情節較輕?! ∪强幢桓嫒诉^失行為之目的。如果被告人行為之目的是為了受害人的利益,或為了公共利益之考慮,在行為中由于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而導致他人死亡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較輕?! ∷氖强雌浞缸镄袨榈暮蠊陀绊?。犯罪行為的后果是評價犯罪行為嚴重性的最重要指標之一,過失致人死亡罪中,犯罪行為的后果和犯罪造成的影響不同,其犯罪的情節輕重也不同。一般來說,如果過失致使兩人以上死亡的,不宜認定為情節較輕。如果過失致死的人身份特殊,造成影響較壞或損失較大,也不能認定情節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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