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有時間期限嗎
交通事故有時間期限嗎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交通事故發生后,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該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第四十四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一般情況,檢驗、鑒定結論確定時間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28日左右。
你問的這個一般很少出現過不理賠的,只要出了交通事故,有那個人不去處理的一旦處理時效就會延長,不管你處理多長時間,只要在2-3年內你有證據處理過交通事故,那么時效就會再次為2-3年,就如一個人欠了另一個人錢,2010年欠的錢,正常時效是2年,到2012年就不能上法院告欠錢人了(法院不會受理),但是只要2010年到2012年之間要過錢(或是重寫了一次欠條),那么時效在往后延長,就這樣吧
交通事故一般受傷的,如不夠成傷殘,一般是一次性賠償的。以后有證據證明產生了新的損失,如果在訴訟時效內,可以再次主張。
如果因交通事故致殘,則賠償的期限根據情況而定。原則上,傷殘賠償金訴訟時最多賠償二十年,六十歲以上每多一歲少賠一年,七十五歲以上賠償五年。陪護費,殘疾用品一般可主張10-20年,到期后還有需要的可另行主張5-10年,也就是說,理論上該項賠償可主張最多三十年。
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在交通事故處理中,公安交管部門可暫扣道路交通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駕駛證,交警要向當事人開具暫扣物憑證。
被交管部門暫扣的交通事故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駕駛證扣留期限為20天。需要暫扣延期的,要經上一級交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延長20天。
事故大小不同責任認定時限不同
按照有關規定,公安交管部門對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時限為:輕微事故在5日內認定,一般交通事故在15日內認定,重特大交通事故在20日內認定。
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照常規時限做責任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批準后,按上述規定可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重新認定最長不超30天
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如果對交管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責任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在接到當事人的重新認定申請書后,要在30日內做出維持原認定、變更或撤銷的決定。
治療終結15天內可申請傷殘評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傷殘的,可在治療終結后15天內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傷殘評定。
公安交管部門應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門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當事人提交的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天內做出評定傷殘的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評定書后15天內,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接至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要在30日內做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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