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被認定工傷的情形
不被認定工傷的情形
謝謝邀請,我有個鄰居他在快遞公司上班。去年的某一天,他在搬運貨的過程中不小心扎傷了腳,當時腳的大拇指的骨頭都斷了。受傷了就上不了班,醫藥費,生活費都要自己出,老板知道他受了工傷也沒去看他,也沒個問候,沒句關心的話,當什么事也沒發生過,其實老板早就知道他受傷的事,就是不想賠錢。后來,鄰居一氣之下就把老板告上了法庭,老板不承認受傷的鄰居是他員工,那有可能呢?明明進公司時就簽了合同,只是老板想逃避責任不想賠錢罷了。律師就告訴他,公司里有監控,找出監控和工資條,老板不承認都不行。和老板談判了幾次私了的事,都被鄰居悄悄拍了視頻和錄音。打官司是條漫長的路,要收集好多的資料或證據,要開好多次庭審,去年到今年這個官司還沒有解決好,還在等待審理中。
遇到工傷職工應當怎么辦?讓我們看一下處置的方法和流程吧。
發生工傷以后,首先單位應當申請工傷認定,一個月是單位的特權申請期,也是單位的義務。
如果單位一個月內不申請工傷,一個月以后工會、職工本人及其近親屬才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這種情況下,工傷發生以后,工會、職工本人及其近親屬申請工傷認定以前,產生的工傷保險費用,要由用人單位承擔了。
工傷認定出來結果以后,職工可以按照規定工傷有關待遇進行治療了。
等工傷治療完畢,職工還享受一次免費的勞動能力鑒定,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工傷鑒定結果出臺以后,職工可以根據結果享受有關的補助補償待遇。根據傷殘等級,職工可以享受工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27個月的本人工資。本人工資實際上指的是本人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基數。
1~4級工傷直接退出工作崗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用人單位仍然會繼續繳納保險,直至職工辦理退休為止。
如果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保險基金還會給付護理費。
說起來,上面這些待遇都跟用人單位沒有關系,單位配不配合都無所謂了。只要給職工繳納社保就好了。
與職工有關的待遇是,職工治療期間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要保障職工的工資待遇不變。也就是說繼續發放工資待遇。
工傷治療期結束以后,如果是傷殘等級5~10級的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話,工傷保險基金會給予一定的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而用人單位要給予一定的工傷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具體補助金的標準,是由各省市自行確定的。比如十級傷殘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山東省是離職上年度8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而江蘇省是1.5萬元。
現在,最大的問題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社保怎么辦?沒有工傷保險,職工就不能享受到工傷保險待遇了?
答案是,不,即使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職工仍然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那么應當有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部分,就有用人單位來承擔。如果用人單位后來參加了工傷保險,后續發生的工傷治療費用,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當然,這種情況下,就可能出現用人單位對理應支付的各種醫療費、傷殘補助金不管不問的情況了。
其實,這種情況是所有勞動者的擔心。尤其是工傷死亡的人員,經歷完工傷認定以后,用人單位如果沒有繳納工傷保險,應當支付喪葬補助費(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9年是42359元,那么2020年的工亡補助金是847180元)、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一般每人是30%~40%的本人工資,合計不超過100%)。合計起來近百萬待遇。
這種情況下,當職工確認企業拒不支付的時候,應當向社保工商部門提出申請,要求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國家早就制定出臺了《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實際上是假定用人單位參加了社會保險。由于職工維權效力比較弱,可以通過工傷行政部門予以施壓。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會首先通知單位責令其支付,如果3~5個工作日內仍不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會先行支付。然后有關支付的待遇會向用人單位索賠。這樣能夠確保職工不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下,也能得到有關工傷保險基金的保障。
綜上所述,工傷保險是為了保障職工權益的,除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費用以外,不管工傷保險是否參加,有關工傷待遇都會得到保障的,這是國家的承諾。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一、故意犯罪
職工故意犯罪造成自身傷亡,應由職工本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社保專家介紹,本法的規定與《工傷保險條例》現行規定有明顯區別,本法規定只有故意犯罪造成的傷亡才不認定為工傷。何謂故意犯罪?我國《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如重大責任事故罪,雖然也是造成人員傷亡的犯罪,但就不屬于故意犯罪的范疇。《刑法》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因此,職工即使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但若自己也同時在事故中受到傷害,因其屬于過失犯罪,仍可被認定為工傷。
二、醉酒或者吸毒
因醉酒導致的傷亡,是指職工飲用含有酒精的飲料達到醉酒的狀態,在酒精作用期間從事工作受到事故傷害。酒精具有麻痹神經中樞的作用,導致行為人的判斷能力和反應能力遲鈍,難以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為。職工在工作時因醉酒導致行為失控而對自己造成的傷害,不認定為工傷。
吸毒在醫學上多稱為藥物依賴和藥物濫用。吸毒對吸毒者的身心危害極大:毒品進入人體后作用于人的神經系統,使吸毒者對毒品產生依賴,出現一種渴求用藥的強烈欲望,驅使吸毒者不顧一切地尋求和使用毒品。吸毒后,人的控制力降低。職工在工作時因吸毒導致行為失控而對自己造成的傷害,不認定為工傷。
三、自殘或者自殺
自殘是指行為人傷害自己的身體并造成傷害結果的行為。例如,某職工為了獲取較高的工傷保險賠付,在工作過程中,故意用利器將自己扎傷,該職工的這種行為,就屬于自殘。
自殺是指行為人通過各種方法和手段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例如,某職工因個人私事想不開,從工作場所內的塔吊上縱身跳下,當場死亡。該職工的這種行為就屬于自殺。
社保專家表示,自殘或者自殺,其行為的目的都是為了傷害自己,而非為工作,因此而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是對不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的一項兜底性規定。雖然本條已經對不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作出了規范,但現實生活是復雜多樣的,隨著社會的發展,可能會出現新的不應該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對于未來要出現的情形,不可能在本法中窮盡,也為了本法頒布后出臺的法律、行政法規相銜接。特別是目前《工傷保險條例》正在研究修訂過程中,可能根據實踐發展,對工傷認定范圍和情形作出調整,因此,社會保險法給行政法規留下了調整的空間。
首先是僥幸心理作怪,認為自己單位不會出現工傷。
其次是減輕企業負擔,不花冤枉錢。
最后是自食其果,悔不當初。
總之是無視法律,或者有恃無恐。
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的一種。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勞動者因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而減少或喪失勞動收入時,能從社會獲得經濟補償和物質幫助,保障基本生活。從社會保險的項目內容看,它是以經濟保障為前提的。一切國家的社會保險制度,不論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強制性、社會性和福利性這三個特點。
《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一、關于企業僥幸心理
任何單位任何人都不能保證自己不會發生工傷事故,所以,不應該存在僥幸心理。
二、關于減輕企業負擔
保險費遠遠低于發生工傷事故后的各項賠償費用,在拋棄僥幸心理的前提下,無論對企業還是職工而言,都是利己利他的最佳選擇。
因為《社會保險法》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三、關于企業不參加工傷保險的后果
一個直接的后果就是,如果企業不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事故,以上二的相關費用都要由企業負擔,此不贅述,不言自明。
另外,還要受到法律的處罰。
因為《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不被認定工傷的情形“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