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轉移財產罪怎么判
惡意轉移財產罪怎么判
正確處理夫妻債務問題,有利于維護婚姻家庭穩定和建設和諧誠信的經濟社會。除了夫妻一方事后明確表示知悉另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包括知曉債務數額、用途等,構成“事后追認”,該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外,對于夫妻一方不知曉借款的具體數額等,但事后存在概括的還款意愿,同意以夫妻共同債權償還債務的,也構成“事后追認”,也應依法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你說的是故意構成他人輕傷,還好不是搶奪他人財產,只是損壞他人財產,相對問題輕點,你朋友現在是刑事罪,最多判3年,最少6個月,這是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傷的量刑標準,但還有一項是故意損壞他人財產,所以判的話還會重一點,唯一能救你朋友的法,就是找當事人溝通,私下解決,因為輕傷是允許私下了解的,不通過國家處理,這樣你朋友就是賠錢,但人是保住的,不會有案底,但是一定要快,先找當事人談,然后勸服他去公安局銷案,只有在當事人肯銷案的情況下才可以私下解決,否則司法機構就要介入,那就只有吃官司咯!
欠錢不還,是犯罪,轉移財產是重罪,該判
司法解釋:
對于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2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財產轉移處理: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即: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筆者長期代理債權追討類案件,對這方面業務總結了不少心得。
惡意轉移財產的話,原則上來講,是從債務產生就開始計算的。
比如有人欠了你100萬,他故意把自己的銀行存款送給別人,把房子賣掉等等。
如果你發現老賴有轉移財產的跡象,包括把財產分給妻子,然后假離婚;
或者把房屋過戶到爸媽名下等,你可以馬上起訴,馬上申請財產保全。
如果你第一時間沒來得及,你要趕緊提起一個債權人撤銷之訴。
防止老賴把房子賣給爸媽,爸媽再轉手賣給別人。到時候房子一賣,錢拿走了,你就來不及了。
筆者遇到過不少姑息養奸,坐失良機的當事人。
他們都覺得大家是朋友,遲早會還的,結果對面把財產轉移了,一切都晚了。
下面有一篇講房產查封的文章,希望對你的生活起到幫助。
民間放貸從業人員,在起訴客戶還款時,經常會向律師咨詢一個問題:我現在馬上花錢,去做財產保全,查封對方名下的房產,能夠馬上讓對方還錢嗎?
這個問題是因為大家不能正確理解查封房產的作用是什么。
簡單而言,房產查封的作用是:阻止對方把房產突然賣掉,然后拿錢跑路。
房產查封不具備的作用是:
1.官司打完,對方馬上還錢。因為申請房屋拍賣還有一個漫長的過程。
2.提高自己的債權優先順位。比如有個人欠了張三500萬,欠了李四200萬,欠了王五300萬。這人的一套房子只能賣500萬。 此時張李王三人,分別可以到手250萬、100萬、150萬。
張三問:如果我去辦理查封,我可以一個人拿走500萬嗎?答案:并不行。查封并不能改變債權優先順位。
張三想要的這個作用,可以通過【房屋抵押登記】實現。
總之,建議大家不要等出事了再想起房產查封;盡可能在放債出去的當時,就辦理【抵押登記】。
希望上述建議對你的生活起到幫助。
這個需要分情況如果在法院文書生效前不存在惡意轉移財產之說更不存在負法律責任之說如果是法院裁判文書生效后當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又惡意轉移財產可能會涉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罪。所以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
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界定依據: 1、司法解釋 對于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88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民訴法 那么,對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是如何處理的呢?該解釋也同時規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即: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惡意轉移財產罪怎么判“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