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案件多長時間結案
打架案件多長時間結案
碧玉妝成一樹高,萬條垂下綠絲絳。
所謂伊人,在水一方。
接天蓮葉無窮碧,映日荷花另樣紅。
晴川歷歷漢陽樹,芳草萋萋鸚鵡洲。
天門中斷楚江開,碧水東流至此回。
好雨知時節,當春乃發生。
自古逢秋悲寂寥,我言秋日勝春朝。
綠樹村邊合,青山郭外斜。
涉嫌聚眾斗毆罪的,自犯罪嫌疑人歸案一直到法院判決,其中要經過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每個階段都有結案期限的限制。整個案件過程到最終判刑大致需要四到六個月。 《刑訴法》規定刑事案件各階段辦理羈押期限: 【拘留批捕階段】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逮捕后偵查階段】 第一百五十四條【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規定】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檢察階段】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法院審判階段】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打架斗毆事件,派出所受理后應展開偵查。如果經偵查認定屬于治安案件,應在二個月內結案。如果認定為刑事案件,在偵查終結后,應提請檢察院審查起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的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九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法條鏈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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