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怎么把財產轉移
離婚怎么把財產轉移
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必然會想到離婚的問題。但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經過雙方共同努力,創造了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將要一并分割。但雙方之間沒有了感情,誰都想要多分割一些財產。在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另一方很有可能偷偷轉移夫妻共有財產。那么該如何做才能防止呢?想要將這種事情的發生完全防止的可能性不大,因為感情破裂前雙方彼此信任,也不太會過多的去關注財產是否轉移。所以在雙方感情尚可的時候,要多留意財產的情況,在出現感情破裂,有可能離婚的苗頭時,多注意對方的動向,是否有轉移財產的跡象。如果有,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夫妻共同財產。但需注意的是,訴前保全應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應提起訴訟,否則保全措施將會被解除。
原則上,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分,夫妻二人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若雙方對財產分割有約定的,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分割財產。《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1、如果還未起訴或已經起訴離婚,發現另一方已經存在財產轉移的行為,可以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情況緊急的,法院接受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后,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立即執行。
2、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這種問題不要邀請律師回答了,想干壞事還要拉律師來墊背,最后再說律師黑的說成白的。
感情沒了,就好聚好散,該是人家就分給人家,不是人家的人家也要不走。
合法利益當然要爭取,但是想轉移財產侵犯人家的利益就不地道了。
送你一個最高法關于“轉移財產”的案例警示一下,長點心。
最高法第66號指導案例對于離婚財產分割中一方轉移財產的行為做出了這樣的解釋。
裁判要點
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基本案情
雷某和宋某于2003年登記結婚,因瑣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產生矛盾,并于2014年分居。2015年雷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財產方面,宋某稱雷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萬元,要求依法分割,實際雷某賬戶余額僅為262.37元。經查,雷某之前通過ATM轉賬及卡取的方式將該賬戶內的19.5萬元轉至第三人名下,宋某認為雷某在離婚之前即將夫妻共同存款轉移。
裁判結果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決準予雷某與宋某離婚,雷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宋某12萬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婚姻關系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宋某某、雷某某共同生活過程中因瑣事產生矛盾,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感情仍未好轉,經法院調解不能和好,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這就是說,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侵害了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少分或不分財產。
本案中,雷某賬戶內的存款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入,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雷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過ATM轉賬及卡取的方式,將賬戶內的19.5萬元轉至第三人名下,結合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認定雷某存在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情節。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對雷某賬戶內的存款,雷某可以少分。宋某主張對雷某名下存款進行分割,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故判決由雷某某補償宋某某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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