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行離婚需要辦離婚證嗎
法院強行離婚需要辦離婚證嗎
以家暴為理由起訴離婚,法院是會判決離婚的,但是相關賠償并不容易得到。講個真實案例,希望讀者們能了解一些相關知識。
丈夫不同意離婚把妻子折磨成精神病,法院:可以判離婚但無需賠償
芳與李榮浩經人介紹于2007年2月17日登記結婚,婚后不久,生育一子李哲。
丈夫迷上直播,不顧家庭出軌
自2016年起,李榮浩開始迷戀上了看直播,張芳起初以為就是打發時間沒有在意。后來時間久了才發現李榮浩經常給主播打賞送禮物,少則幾十,多則幾百。為此,小兩口經常吵架,李榮浩偶爾也會動手打李芳。
2017年3月一天,張芳偷偷查看李榮浩手機微信聊天記錄,發現他與一名女子聊天特別曖昧,張芳再三逼問下,李榮浩承認該女子是某平臺女主播,他曾多次給該女主播送禮物,差不多有4萬塊錢。至此以后,張芳漸漸抑郁,很少與人來往,而且脾氣變得古怪。
妻子起訴離婚不成,丈夫百般折磨
2018年初,張芳家人了解到事情后,勸說她盡量離婚,張芳再三思量后向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以感情破裂為由提起訴訟離婚,法院調解不成且認為感情為完全破裂,駁回起訴。自從張芳提出離婚后,李榮浩對張芳實施各種壓力,曾多次到單位吵鬧,在家中對她恐嚇,當著孩子面打她。半年后,張芳再次起訴,法院判決離婚。
妻子被診斷精神分裂要求賠償
離婚后,張芳帶著孩子回到娘家住,父母起初發現張芳行為異常,后到醫院檢查后被確診為偏執型精神分裂癥并住院治療。張芳家人遂以她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損害責任之訴,要求李榮浩賠償損失20萬元。
但意想不到是,法院判決讓張芳家人失望透頂,并沒有支持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賠償不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認為,李榮浩行為不符合婚姻損害賠償情形,張芳也不能提供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上述”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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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強制”理解為判決離婚,那法院肯定是有權利判決雙方離婚的,但前提是,法院已經認定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
如果一方不愿離婚,另一方堅持離婚的,那只能選擇一個離婚方式,就是起訴離婚,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有兩個方式,第1個方式是協議離婚,就是我們大家所說的自愿離婚,只要雙方協商好,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即可。
第2個方式就是起訴離婚了,如果雙方協議離婚不成,比方說像剛才所說的那種情況,一方堅持離婚,另一方堅持不同意離婚的,那想離婚的一方只能選擇起訴離婚了,作為起訴離婚的原告,要積極搜集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了,比方說,家暴的證據,對方與他人同居的證據,遺棄、虐待的證據,因感情不和分居的證據等,有了以上的證據,法院在第1次才可能判決雙方離婚,當然這些證據最終法院還要去認定,是否能夠達到證明雙方感情卻已經破裂了,如果上述的證據達到了這種標準,法院就會判決雙方離婚。
原告去法院起訴離婚,不需要對方的同意,法院判決雙方離婚,也不需要被告的同意,他和協議離婚明顯的區別就是,協議離婚需要雙方同意才可以,那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雙方離婚,是不需要被告同意的,所以說有些朋友存在了這樣的誤解,他擔心一旦他去起訴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就沒辦法判決雙方離婚了,其實不是這樣的,法院認為你們雙方已經感情破裂的,就可以判決你們雙方離婚,是不需要被告同意的。
首先離不離婚是由男女一方來主動提出的。如果你提出,自然有離婚的途徑,但是沒有一個法律會強制一個人離婚,只能說你反復地提出申請,讓人家批準你離婚。
按照我們國家目前的法律規定,如果男女雙方想離婚,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就去民政局協議離婚,一種是去法院起訴離婚協議。協議離婚的前提是男女雙方都同意離婚,才有可能去協議,如果一方想離,另一方堅持不離,那么想離婚的一方只能采取去法院起訴離婚的方式來離婚。
去法院起訴離婚也不是說法院就可以強制一方離婚,只能說你向法院提出你離婚的理由,由法院來判決你們雙方的感情是否已破裂,如果法院認為你們雙方確實沒有和好的可能,也沒有感情了,那么法院有可能判決你們離婚。
但是通常情況下,如果沒有特殊的原因,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都不會輕易叛離,這主要是為了給男女雙方再一次和好和的機會,如果沒有判離,想離婚的一方可以過半年之后再次起訴離婚,一般第二次起訴離婚判離的可能性都比較大。
所以是否離婚并不是由法院來強制執行的,而是要看男女雙方離婚的態度是否堅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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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之見:用句不好聽的俗語:脫了褲子打屁一一多余。
我國法律對公民的婚姻關系的解除,法律規定了兩種形式:
一種是夫妻雙方確實夫妻感情破裂無法在一起共同生活,通過平等協并處理好共同生育的孩子撫養教育和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上達成離婚協議,并共同前經國家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的申請,經審查確認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丶共同生育的孩子撫養教育共同財產均已合法公平的處理完畢的,由該機關依法登記并頒發《離婚證》,這種離婚方式,俗稱為”協議離婚”。
第二種離婚方式是夫妻雙方感情確己破裂,一旦提出離婚,而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在達不成離婚協議的情況下,法律規定:對于這種感情確已破裂,無法達成離婚協議情形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民事訴訟,經法院審判符合離婚條件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依法解除雙方夫妻關系,這種離婚方式,俗稱為判決離婚。
上述兩種離婚方式,無論是協議離婚由民政部門頒發的《離婚證》,還是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判決書都是我國法律規定的”法定形式”,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你說你都依法從人民法院領取了有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書,還怎么可能去民政部門拿什么判決?是不是多余?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法院強行離婚需要辦離婚證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