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滿解除了會怎么辦
取保候審期滿解除了會怎么辦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期限為一年,解除取保候審,說明立案的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認定嫌疑人參與了犯罪。所以在沒有新的證據之前,他們不會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解除取保候審不代表結案,因為取保候審只有一年期限,如果到期任務證據對該犯罪嫌疑人移送審查起訴的話,只有解除取保候審,只有收到了撤銷案件決定書后才算是結案的。行為人才算是沒事了。
取保候審解除只能說明該強制措施結束。有可能案結事了也有可能變更強制措施。
首先我覺得應該對案底進行一個解釋。案底是民間說法,一般司法系統稱為“前科”,根據《刑法》第一百條規定「前科報告制度」: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也就是說,刑法上把“受過刑事處罰”認定為有“前科”。我們來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同樣表述為“受過刑事處罰”。而刑事拘留是強制措施的一種,不等同于最終一定被認定為有罪(判處刑罰),所以刑事拘留不等同于“前科(案底)”。
具體分情況討論:
1.刑事拘留后公安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先以取保候審的方式放人,不移送檢察院提請逮捕,后主動撤案(可能性較低),或者一直掛在那不管不問,到期解除取保,并終止偵查。此種情況不會留下案底(但公安內部會有你曾經被拘留和取保的記錄)。我最近辦理的一起案件就是如此。
2.刑拘后公安認為構成犯罪,提請檢察院逮捕,檢察院審查后不予逮捕,公安機關取保放人,到期后解除取保,出具《終止偵查決定書》,不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此種情況也不會留下案底(但公安內部會有你曾經被拘留和取保的記錄)。我同樣有類似的案件。
3.刑拘后公安認為構成犯罪,提請檢察院逮捕,檢察院審查后不予逮捕,公安機關取保放人,到期后解除取保,但不出具《終止偵查決定書》,直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俗稱“不捕直訴”,如果最終檢察院沒有起訴到法院去(法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也不會留下案底(公安內部同樣可以查到拘留和取保記錄);如果檢察院起訴到法院去了,最終法院判刑了,就會留下案底。
最后補充一點:評論中有朋友對案底(前科)理解不同而造成了一些誤解,我在開頭也引用法律條文重新進行了說明。大家有興趣也可去看一下后面基層民警現身說法的回答。當然上面說的是一種比較理想的狀態,實踐中確實存在公安內網系統有刑事拘留和取保記錄從而影響到后續的一些生活,如果你遇到最終被判無罪或者不起訴等情況,可以嘗試去跟公安溝通或者向檢察院反饋,以盡可能降低對你生活的影響,一些有擔當的檢察院會幫忙處理,但也有很多沒有解決。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基本上有治安前科(還不是刑事前科)的人在公務員招考、入黨、參軍、考軍校警校也會受限制,和完全沒有前科的人相比,會比較被動,也會被一些不明就里的人會另眼看待,這個是社會風氣的問題,需要慢慢引導。
祝君好運!
案底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是屬于違法犯罪人員,因此取保候審解除后會留有案底記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第六十八條 取保候審的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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