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延履行金一直計算嗎
遲延履行金一直計算嗎
二審維持原判,以一審時間為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這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和裁定法律效力而作出的強制性規定,故是否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不屬于當事人訴請的內容,只要被執行人未按法院生效裁判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法院即可在執行程序中對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進行強制執行。綜上所述,法院此項判決并未超出當事人訴訟請求。
擴展資料:
關于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截止計算時間,債務人履行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時即不應再計算遲延履行利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進行判斷遲延履行利息截止計算日期。
法院調解書未約定遲延履行利息,在強制執行階段如何要求利息?
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一般會注明遲延履行的后果,即便是不注明,也不影響當事人依法主張查驗履行期間的利息。
一般來講,原雙方約定了逾期利息的,強制執行階段應付利息=原雙方約定利息+每日萬分之1.75的遲延履行利息
原來雙方沒有約定逾期利息的,強制執行階段應付利息=每日萬分之1.75的遲延履行利息
每日萬分之1.75的遲延履行利息,起算時間從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生效次日起計算,至履行完畢結束。
遲延履行金計算方法等于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乘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乘2乘遲延履行期間。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發生遲延履行行為的被執行人,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009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中確定: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一、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應當包括本金和雙方的約定利息,本金和約定利息之和則是確定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基數。
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是債務人按照生效法律文書應當承擔的實體責任。
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則是對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義務而設定的一種法定責任。
它具有給申請人補償損失和對被執行人不遵守國家法律、不按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的行為予以懲罰的雙重性質。
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利率的確定,《批復》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銀行貸款的利率因期限不同而有所不同,貸款時間越長,利率越高。
確定利率應以“日期”為準,即從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間屆滿次日起適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所謂同期,即從計息開始之日起,至計算利息之日止之間的期間,若為6個月以下,則適用6個月以下貸款的利率;若為2年左右,則適用1至3年的利率。
同時,因為銀行的利率會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需要而做出適時的調整,故法院也應依法嚴格按照銀行同期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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