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債務人和債權人
什么是債務人和債權人
欠款人就是欠了別人的錢,自己還沒有還的,借款人就是借了別人的錢,自己還沒有還的,借和欠的含意并不一樣,在一些法律糾紛中,會因為字眼來大做文章。(1)借條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欠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2)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等;(3)當借條持有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后,由于通過借條本身較易于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抗辯和抵賴一般都很困難。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后,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存在欠條形成的事實。
我將魚苗寄養到某人的魚塘,希望魚長大增值。看到有人在魚塘撒藥,我會置之不理嗎?如果我置之不理,那我原本就不是為了“寄養魚苗以圖增值”,而是借此來制造事端,旨在“吞食”這個魚塘!
債務人以付利息的方式借錢進來,有兩種可能。普遍的目的是為了“把事業做得更好”,也不排除某些居心不良的人旨在“以做事為借口來實施詐騙”。前者在主觀上是為了把事業做好,后者在主觀上是為了將他人的錢據為己有。所以,前者不具備違法犯罪定性的必要條件,后者純粹就是犯罪。如此,現在流行的“老賴”一詞,完全是違背法理的。要么是正常行為,要么是犯罪行為,何來“老賴”的說法?
債權人以收利息的方式借錢出去,也有兩種可能。普遍的目的就是“希望對方把事業做得更好”,自己以“收利息”的方式共享其事業成果,也不排除某些居心不良的人旨在“以借錢為借口來實施侵占”。前者主觀上是為了讓自己的錢不閑置,能夠通過他人的事業來實現增值;后者主觀上首先是企圖侵吞他人的資產,借錢出去只是一個幌子。很明顯,后者是一種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現實生活中,個別地方法院卻不分青紅皂白,讓這種嚴重的犯罪行為民事化,給了這種犯罪行為廣泛的生存空間。違背法理來裁判社會行為,那還能叫法院嗎?所以,法院針對各種社會行為,必須站在主觀動機、客觀后果、社會危害等等角度去解析,最終依據法理去進行裁定才對!
如果債務人與債權人主觀上都沒有犯罪的動機,其目標本質上是一致的,都是希望債務人的事業能夠越做越好!如果有一方避開事業的發展來談借貸關系,一定隱藏有犯罪的目的!所以,因為借貸關系而形成的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應該融為一體,團結一致去對抗“有損債務人事業發展的”任何犯罪行為!如此,各自的目標不但能夠實現,雙方的借貸行為以及情感關系也具有持續性!
筆者深有體會,作為債權人,碰到了完全是行騙的債務人;作為債務人,碰到了完全是“為了侵占資產”的“債權人”。最讓筆者痛心的是:某些無辜的債權人認識不到這些道理,總是被某些“債權人”利用,不能與債務人站在一起,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債權人(Creditors)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 債務人(debtor),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按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將錢借給他人的人,稱為債權人;相對而言從別人手中借錢,欠別人錢的人稱為債務人。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簡單說,還錢是種義務,需要還錢的人叫債務人;
要錢是種權利,可以要錢的人叫債權人。
1、債權人是指享有權利的債的一方當事人,即有權要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給付)的人。
2、債務人是指負有義務的債的一方當事人,即負有向債權人為一定行(給付)的人。
3、債權人與債務人是相互對方、相互儲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債的關系都不能成立和存續。
4、例如:借款關系中,出借人是債權人,有要求借款人償還欠款的權利;借款人是債務人,負有向出借人償還借款的義務。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什么是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