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委托代理人數人
民法總則規定委托代理人數人
答: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委托代理授權采用 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授權委托書是代理授權行為的書面形式,是由被代理人 制作的證明代理人有代理權及其權限范圍的書面憑證。授權 委托書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在法定代理中則不存在。授權委托書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代理事項、代理權的權限 范圍、代理權的有效期限、被代理人的簽名蓋章等內容。在 實際生活中,介紹信也被當作授權委托書使用,司法實踐承認其效力。授權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權限,不能籠統地寫上“全 權代理”、“部分代理”、“一般代理”、“特定代理”、“法律 上的幫助”等條款,必須具體寫明權限范圍。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民事訴訟中除了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和當事人的近親屬以外,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都可以作為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而由最后一類人作為代理人,也被稱之為公民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一般說來,公民代理是不允許代理人向當事人收取費用的,也就是說公民代理必須是無償代理。為何公民代理必須要是無償代理呢?這是因為如果允許公民代理收取費用,那么將會對我們現行的律師制度造成沖擊。
眾所周知,在民事訴訟中訴訟代理人的主要群體是律師,而律師協會為了加強對律師的嚴格管理,規定律師必須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執業,由律師事務所對律師的執業活動嚴格規范。這樣就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律師亂收費、欺騙當事人、甚至違法違規代理等諸多問題。
如果允許公民代理進行收費,那么很多無良律師就會為了規避管理,從律師事務所辭職,然后以公民代理的形式單獨執業。屆時,這部分律師就會像脫韁的野馬一樣,或者故意收低價擾亂市場、或者在諸多環節胡亂收費、或者惡意欺詐當事人、或者違反律師法有關規定違規執業……當然,最重要的是因為收費是私對私賬戶甚至是現金支付,律師能輕而易舉地偷稅漏稅。
因此,嚴格限制公民代理,在本質上是為了規范法律服務行業,充分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總則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條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發生代理權的代理,由于它是依據本人意思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本人意思表示是發生委托代理的前提條件,因此又稱為意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發生代理權的代理。這種法律規定,即法定授權行為,是國家立法機關基于保護公民和維護交易秩序的特別需要,而作出的關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體有權代理他人為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
依據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的指定行為而發生的代理,稱為指定代理。這里所謂的“有關單位”,是指依法對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負有保護義務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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