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效力是怎樣
債權人代位權是針對債務人的債務無法正常實施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從次債務人中獲得債務的一種權利。那么,債權人代位權效力是怎樣?我相信你一定會對此產生濃厚的興趣。今天小編就帶你詳細了解有關于此的問題。下面,請看詳細介紹。
一、債權人代位權效力是怎樣
(一)對債權人的效力。
代位權的行使對債權人的效力主要有兩方面:其一,債權人因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要求債務人予以支付。其二,債權人有權從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處直接受領所履行之債。當然,上述債權人的權利以法院確認其代位權成立為前提。
(二)對債務人的效力。
代位權行使的直接效果應歸屬于債務人。一旦法院通過裁判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則債務人不能就其被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權利作出處分,也不得妨礙債權人行使代位權。
(三)對債務人的債務人的效力。
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權利,一般不會影響債務人的債務人的權利和利益。因為即使不行使代位權,他們也要履行其應盡的義務。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辯權,如同時履行抗辯權等均可以對抗債權人。尤其應當指出,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情況下,次債務人不能以債權人與其無法律關系為由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而必須應債權人的請求及時向債權人作出履行。
二、債權代位權的成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債權的存在是代位權存在的基礎,如果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成立,債權即不存在,債權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權。
(二)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此處所說的權利,首先是指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其次,債務人的權利主要是債權,但又不完全限于債權,還包括其他權利,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優(yōu)先權等。第三,此種權利必須是可以依法請求的。
(三)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所謂怠于行使,是指應當而且能夠行使而不行使。所謂應當行使,是指若不及時行使權利,權利即有可能消滅或減少其財產價值。所謂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不存在任何妨礙其行使權利的障礙。怠于行使權利的表現(xiàn)主要是根本不主張權利或遲延行使權利。
(四)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如果債務人雖怠于行使權利,但并不影響滿足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則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應當指出,在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中,如果債務未到履行期,則不發(fā)生債權人的代位權。在這一點上,代位權不同于撤銷權。撤銷權可以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由債權人行使
三、債權人的代位權標的
結合我國民法的權利類型,以下權利可以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
1、債權:包括合同債權、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無因管理所生之債權、侵權行為產生之債權等;
2、物權: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
3、形成權:如選擇之債的選擇權、買回權、低銷權等;
4、代位權:如果債務人本人作為第三人的債權人享有代位權,但怠于行使該權利,從而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時,同樣該代位權也可以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
5、訴訟法上的權利或公法上的權利:如中斷訴訟時效的權利、代位提起訴訟的權利、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權利和各種登記請求權等。
債權人的代位權涉及到三方當事人的關系,需要我們合理處理對待。以上就是小編的資料整理。希望大家通過閱讀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債權人代位權效力是怎樣這個問題。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yè)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