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在逃還可以取保候審嗎
批捕在逃還可以取保候審嗎
這個問題,由一個已退休的檢察官來回答,應該會給出你所滿意的答案。
批捕在逃的罪犯,歸案后一般都是會判刑的。
因為提問的朋友沒有介紹有關的案情,這里只能就問題所提供的信息來分析。
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是有嚴格的規定的。概括起來說,就是三條: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三、采取取保候審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也就是說,從公安機關現有掌握的證據來看,案犯已經構成犯罪,可能將來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不逮捕可能會對社會產生新的危害。
偵查機關認為需要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經過審查,也認為應當決定批準逮捕。
以上所說的是一般的情況,司法實踐中,還會有特殊的情況出現。
一種就是后來有新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的情節顯著輕微,應該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不過這種情況比較少。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最少說明當初檢察機關的批捕決定是質量不高的。
一種就是犯罪嫌疑人歸案后,經過審查,具有法定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人民法院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
法律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不得確定為有罪。批捕在逃的人,最后是否有罪、是否判刑、判多重的刑罰,還要由人民法院來決定。
謝邀!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猶豫了好久。為了讓大家對取保候審制度和實際操作有一個更深理解,就把自己所知全部告訴大家吧。特別是入門律師、年輕律師看過來,教會徒弟,餓死師傅。其他吃瓜就看看熱鬧。給個賞贊。
取保候審是一種比較輕刑事案件強制措施,它與監視居住、逮捕、刑拘等措施是可以互相交替變動的,并貫穿到整個司法程序始終,只要符合條件,任何時候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65條對構成取保候審條件做出了規范。但這些規定只是一個總原則,現實中僅僅按照該規定提出申請還是不夠的。因為,每一個地方、每一級機關在把握分寸上是有差異的。一些地方或一些機關為了工作便利對不準許取保候審的條件也做出相關的內部規則或規制,還有具體辦案人員對取保候審的態度因時因地也會有所變化,取保候審的內部審批制度也是各異的。其中,綜合來講,司法機關比較關心的是:1-嫌疑人報復?2-嫌疑人被報復?3-串供?4-翻供?5-二次危害?6-可能帶來工作麻煩?7-其它等等。
所以,律師為當事人辦理取保候審除了審查法定條件,還要做到幾點:
1- 有效溝通。尤其是在偵查機關的取保候審很重要。偵查是保密的,通常情況下,我們只要問程序不涉及案情,是好溝通的。承辦人對嫌疑人的看法、偵查材料進展程度、具體流程等情況,是可以告訴律師的,也可以擇機試探取保候審等問題。
2-申請時機。當你掌握承辦人溝通信息和案件其他信息后,進行綜合判斷,取保候審可能性。如果可能性很大,即可開始啟動程序,遞交書面申請。
3-申請次數。由于申請取保候審次數不限,所以,第一次申請十分重要,若第一次被否,再次申請時,將困難重重,這是因為司法機關工作的嚴肅性決定的。而個人工作的慣性也是講究,朝令夕改,成何體統。
4-審批流程。一般來講,對取保候審,承辦人意見很重要,但都有內部審批流程,所以不是承辦人同意就完事。有些偵查機關對取保候審需要上報直接領導、報法制科、報局領導等等。
題主問道:逮捕后兩個月是取保候審的最佳時間嗎?這真不好說!每一個案件都有著不同情況,這要看律師對案件把握程度,申請時機十分重要。
我們國家對刑事訴訟法強制措施的體制,基本還停留在上世紀八十年代的水平。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有審批逮捕權,偵查機關有刑拘權,而公、檢、法、監委都有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權力,另監察委還有留置權。
當代法學前沿的學術研究認為,對嫌疑人采取限制自由的強制措施,應該歸口人民法院一家來管理,政出多門、各自為政、零散規定,會導致當事人無所適從,司法資源浪費,還缺乏透明度等問題。
我們期待著國家對刑事訴訟法強制措施進行改革,所有強制措施均由人民法院決定,所有強制措施的異議由人民法院聽證方式公開透明解決。相信這是可行的。
刑拘在逃不能取保候審。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刑拘在逃的犯罪分子并沒有到案,不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可以提請取保候審,符合法律規定。
批準逮捕,是指犯罪事實基本清楚,并且證據比較確鑿,應到收到刑法追究的案件。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犯罪社會危害性不大、后果相對輕微等,以及主觀上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并爭取到受害人的原諒,或者有自首、立功等表現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公安機關接到申請后,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后,并將取保候審文書送達檢察機關,即可得到釋放。
但是如果犯罪行為情節嚴重以及對社會危害較大的犯罪行為,或者取保候審后對社會存在危害性等不適合取保的案件,如尋釁滋事犯罪、暴力犯罪等,法律規定不能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的情形。除此之外,批捕后也能辦理取保候審。
這種情況主犯在逃,你朋友應該是從犯,要想取保有兩條途徑:第一,先積極賠償對方,取得諒解;第二,等逮捕期限到了,主犯還沒有到案,申請變更強制措施,這是比較被動的選擇。總的來看,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且主犯在逃的情況下檢察院批準逮捕從犯有遷就被害人一方的考慮
一二年,我和同案把村書記打了,后來我們被網通,第一次時候是去派出所錄口供,醫院做做檢查,然后我們們回來了,等了一個多月,檢察院通知去錄口供。然后又回來了一個多月,等法院打電話來時去開庭,開庭候,直接在看守所關押。關押一個月,緩刑。都出來了。這些是花了錢找了關系的。說實話,一般是沒有這樣的事。
被批準逮捕后,也是有機會取保候審的;但是在我們國家的司法實務當中,繼續羈押是常態,取保候審是例外。
很多時候,在這種情況下,有人向你拍胸脯說可以取保候審的,基本上就是一個騙子。
根據我的經驗,逮捕之后,具有如下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審:
第一種情形,司法機關認為當事人被羈押的期限,與當事人可能判處的刑期相當了,可能取保候審。
很多年前,我辦過一個當事人涉嫌販賣毒品的案件,這個當事人涉嫌的犯罪事實有兩起:
第一起,當事人販賣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給某人。
第二起,當事人收了一個外地寄過來的快遞,偵查機關從這個快遞里搜出來了16克甲基苯丙胺。
由于案件存在爭議,這個案件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了兩次,然后又延期審理了兩次,最后還是判決販賣毒品罪成立了。
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法院又放了將近八個月,然后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
重審階段,遲遲不開庭,突然之間,對當事人取保候審了,原來重審法院認為公訴機關對當事人的第一起指控不成立,沒法定販賣毒品罪,改判當事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了,最后判處的刑期剛好等于當事人被羈押的期限。
為什么會這樣呢?
在這種情況下,不取保候審的話,羈押的期限將會超過當事人被判處的刑期,那多出來的羈押期限豈不是要國家賠償了?
第二種情形,在審查起訴階段或審判階段,司法機關認為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或者是否構成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并且基本上沒有辦法補正的,可能會取保候審。
我以前辦過一個當事人涉嫌故意傷害罪的案件,我的當事人持刀砍了被害人一刀,偵查機關認定被害人的傷殘程度為輕傷,理由是被害人的傷口過度為11cm,已經超過了10cm。
在審查起訴階段,我閱卷之后,發現傷口的長度實際上是9cm,多出來的那2cm實際上是手術傷疤。
我寫了一份法律意見給承辦案件檢察官,第二天,當事人就被取保候審了。
為什么會這樣呢?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明顯可能就是無罪的,不能一錯再錯啊。如果不取保候審的話,辦案人員就可能涉嫌瀆職了。
當然,除了上述兩種情形之外,還有一些情形也是可以取保候審的,這里就不展開說了。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批捕在逃還可以取保候審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