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捕的條件的法律規定
以下情形不予逮捕: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予批捕與不批準逮捕的區別是什么?你必須知道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于逮捕:
(1)犯罪嫌疑人是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或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3)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訴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是行為人自愿、合法,而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呈請批捕需要滿足的條件是公安機關現在所收集的這些證據,已經能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能證明對犯罪嫌疑人必須要采取逮捕的這種強制性措施,不然,犯罪嫌疑人還有可能會做出一些其他的犯罪行為,當前的犯罪行為的量刑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一、呈請批捕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么?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呈請批捕是公安機關要做的事情,因為公安機關在初步取得了犯罪證據的情況下,得申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了犯罪嫌疑人,不然公安機關都沒有權利直接逮捕。而且,刑事拘留和逮捕在刑事案件中的性質也完全不一樣,呈請批捕時就需要提供案件的卷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