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后取保候審歸誰辦
批捕后取保候審歸誰辦
從程序上講,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是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的。如果是辦理取保,有兩種情況:
一是公安機關自己認為沒有繼續(xù)逮捕羈押的必要,主動將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不需要經(jīng)過檢察院的同意,變更后報檢察院備案即可。
二是法律規(guī)定,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為兩個月,期滿后如果需要延長,需要報檢察院批準,最多可以延長三次,共七個月。如果檢察院不批準延長,就要釋放,變更為取保。
被批準逮捕后,也是有機會取保候審的;但是在我們國家的司法實務當中,繼續(xù)羈押是常態(tài),取保候審是例外。
很多時候,在這種情況下,有人向你拍胸脯說可以取保候審的,基本上就是一個騙子。
根據(jù)我的經(jīng)驗,逮捕之后,具有如下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審:
第一種情形,司法機關認為當事人被羈押的期限,與當事人可能判處的刑期相當了,可能取保候審。
很多年前,我辦過一個當事人涉嫌販賣毒品的案件,這個當事人涉嫌的犯罪事實有兩起:
第一起,當事人販賣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給某人。
第二起,當事人收了一個外地寄過來的快遞,偵查機關從這個快遞里搜出來了16克甲基苯丙胺。
由于案件存在爭議,這個案件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了兩次,然后又延期審理了兩次,最后還是判決販賣毒品罪成立了。
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法院又放了將近八個月,然后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fā)回重審。
重審階段,遲遲不開庭,突然之間,對當事人取保候審了,原來重審法院認為公訴機關對當事人的第一起指控不成立,沒法定販賣毒品罪,改判當事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了,最后判處的刑期剛好等于當事人被羈押的期限。
為什么會這樣呢?
在這種情況下,不取保候審的話,羈押的期限將會超過當事人被判處的刑期,那多出來的羈押期限豈不是要國家賠償了?
第二種情形,在審查起訴階段或審判階段,司法機關認為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或者是否構成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并且基本上沒有辦法補正的,可能會取保候審。
我以前辦過一個當事人涉嫌故意傷害罪的案件,我的當事人持刀砍了被害人一刀,偵查機關認定被害人的傷殘程度為輕傷,理由是被害人的傷口過度為11cm,已經(jīng)超過了10cm。
在審查起訴階段,我閱卷之后,發(fā)現(xiàn)傷口的長度實際上是9cm,多出來的那2cm實際上是手術傷疤。
我寫了一份法律意見給承辦案件檢察官,第二天,當事人就被取保候審了。
為什么會這樣呢?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明顯可能就是無罪的,不能一錯再錯啊。如果不取保候審的話,辦案人員就可能涉嫌瀆職了。
當然,除了上述兩種情形之外,還有一些情形也是可以取保候審的,這里就不展開說了。
可以提請取保候審,符合法律規(guī)定。
批準逮捕,是指犯罪事實基本清楚,并且證據(jù)比較確鑿,應到收到刑法追究的案件。
按照法律規(guī)定,如果犯罪社會危害性不大、后果相對輕微等,以及主觀上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并爭取到受害人的原諒,或者有自首、立功等表現(xiàn)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公安機關接到申請后,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xù)后,并將取保候審文書送達檢察機關,即可得到釋放。
但是如果犯罪行為情節(jié)嚴重以及對社會危害較大的犯罪行為,或者取保候審后對社會存在危害性等不適合取保的案件,如尋釁滋事犯罪、暴力犯罪等,法律規(guī)定不能辦理取保候審手續(xù)的情形。除此之外,批捕后也能辦理取保候審。
逮捕后,應當向公安局申請取保候審,符合條件就可以辦理。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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