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后取保候審還會判刑嗎
批捕后取保候審還會判刑嗎
逮捕后取保候審判刑的幾率也很大的。捕后變更為取保候審這僅僅是改變強制措施而已,不是不構成犯罪的標志。
一二年,我和同案把村書記打了,后來我們被網通,第一次時候是去派出所錄口供,醫院做做檢查,然后我們們回來了,等了一個多月,檢察院通知去錄口供。然后又回來了一個多月,等法院打電話來時去開庭,開庭候,直接在看守所關押。關押一個月,緩刑。都出來了。這些是花了錢找了關系的。說實話,一般是沒有這樣的事。
請問:一、題主涉嫌何罪?二、是在哪個階段采取的取保候審?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還是審判階段?也就是說《取保候審決定書》蓋的是哪個機關的章?三、《取保候審決定書》上寫的取保的原因是什么?
通常而言,取保候審以后坐牢的機會要小于不取保,這是因為犯罪行為的性質和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決定的。因為取保候審要符合三個條件:一是刑種條件——管制拘役附加刑;二是社會危險性條件——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以及病、孕、生活不能自理等;三是可能超期羈押的。
但是這不絕對。如果是因第一種原因取保,說明犯罪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可能較為輕微,有可能適用緩刑,也就是說坐牢的可能較小;如果是因為疾病、懷孕、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但是不具有社會危險性取保的,這種情形下犯罪行為較前一種更重,將來仍有可能被判處實刑;如果是第三種原因,尤其是都已經批捕、期限屆滿未辦結的,這種情形判處實刑,理論上要比因第一種、第二種取保的可能性大。
在司法實踐中,辦案機關通常以“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或者“投案自首、主動交代、退贓退賠,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為由采取取保措施,并讓嫌疑人接受保證人監督。當然,辦案機關也會以“我局正在偵查誰誰某某案,因檢察院不批捕,決定對其取保,從某日起算,應接受誰誰的監督”即檢察院不批捕為由決定取保。質言之,通常仍然是符合社會危險性條件。
刑事案件,有條件的盡量委托律師,并且讓律師盡早介入。
刑事辯護有個“黃金37天”的說法,就是說在拘留以后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律師通過會見嫌疑人了解案件情況、提供法律幫助、幫助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辦案機關提出意見等,從而影響辦案機關采取或者作出對嫌疑人有利的措施或者決定。
專業的律師能夠在這個時間更好地幫助嫌疑人,最大限度地維護其合法權益。
因詐騙被捕,如果要取保,首先要看數額大小、看情節嚴重程度。詐騙數額如果確定了,會在法定幅度內量刑,找誰也沒用。另外,詐騙犯和人販子都是為大家不恥的行為,都是沒有做人和道德底線的人,這樣的人都是社會的渣宰,他們出來后絕大多數還是重操舊業,他們讓很多善良的人陷入無助和終生的災難、痛苦。誰家有這類人應該和他們斷絕來往免得再害人害己,不要浪費錢想方設法幫他們減輕罪責或逃避法律制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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