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后的遺留債權
公司注銷后的遺留債權
先說答案:公司注銷后,仍有未處理的債務存在的,清算主體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應承擔清算責任。
公司注銷后所產生的債權或注銷時遺留的債權涉及內外兩層法律關系:對外關系上,遺留債權表現為公司剩余資產所有權,歸全體股東所有;對內關系上,遺留債權表現為公司剩余資產分配權,股東按照出資比例確定分配份額。所以,答案如第一句話,就是可以追訴并要求清算。
公司注銷后,其法人主體資格喪失,與公司有關的各種債權也應該終止,但因種種原因,公司注銷后可能還會存在一些遺留的債權問題。那么公司注銷之后的債權如何實現呢?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過解散、清算、注銷登記等法定程序即被注銷。《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破產法》對公司解散、清算和注銷作了規定。但由于這些規定比較寬泛,不夠全面,導致實踐中的很多問題無法找到法律依據,公司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證,尤其是注銷制度。關于注銷制度,《公司法》只有第189條作了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6~38條規定了申請注銷登記的程序性條件。除此之外,對于公司注銷后遺留的相關問題,如債權債務、檔案材料保存、社會責任等問題各個法律法規都未涉及。所以這個要進行綜合的分析,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公司注銷有清算人與你核銷債權債務,如果已經注銷,我覺得就不需要還這筆款項,將這筆應付賬款轉入營業外收入,呵呵,這個要交稅的咯
公司法對清算完畢后遺留的債權如何處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股東在公司注銷后,發現公司對外尚有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益的,可以自己的名義依法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主張權利后,所實現的債權由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依法定程序進行注銷,要成立清算組進行公告清理債權債務,如果經公告,在45天內,債權人沒有申請債權視為自動放棄。如果沒有公告,沒有進行清算,由股東來承擔法律責任。
在公司注銷前將債權轉讓給股東。公司進入清算階段后,其法人資格仍然存在,因此,它可以轉讓其權利,只要這種轉讓與《公司法》規定的在清算階段公司行為的限制不沖突即可。轉讓的法律依據可從《合同法》中找到。《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必須通知債務人,同時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這就為公司原股東取得公司的債權提供了法律依據。股東盡管是公司的出資人,但他是獨立的與公司和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那么,程序性的工作就是公司只要在注銷前將債權轉讓給原股東,并通知原債務人即可,這樣即使在公司注銷后,原屬于公司的債權也不至于消滅,只是發生了轉移。對于受讓該債權的股東來說,面臨的風險是該債權有可能不能實現。因此,在轉讓時應遵循自愿的原則,由股東主動接受。同時,在轉讓時應考慮受讓者所承擔的風險,給予其適當的折扣優惠。
分配債權給股東。在這種模式下,公司不履行債權轉讓程序,而是在分配公司剩余財產時將遺留的、尚未實現的債權直接分配給股東。其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在清算完畢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當然,從程序上說,分配到該債權的股東,如要實現該債權,則仍應履行《合同法》所規定的程序,才能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被遺漏的債權,原股東均有權追索。對于被遺漏的債權。原股東仍享有最終所有權。但由于在清算階段該部分債權可能還未被發現,而是在公司終結后被發現的,所以這部分債權不可能在公司終結前被分配到股東個人名下,應屬于原股東共有,因此,這部分債權原股東均有追索權。
企業注銷登記后,法人資格終止,訴訟主體資格也隨之不存在,不能再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為此,一般將會根據不同情況來確定訴訟主體: 1、企業被注銷登記時,清算主體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門承諾企業注銷登記后遺留的債權債務由其負責的,債權人可以做出承諾的清算主體或第三人為被告,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 2、企業未經清算即被注銷登記,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門的注銷登記中承諾償債,債權人既可以對清算主體或承諾償債人擇一而訴,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也可以二者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3、被注銷登記的企業為債權人的,如有權利義務承受人,可應其申請直接變更其為訴訟主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或權利義務承受人表示不參加訴訟的,終結訴訟。
公司注銷的時候都是要進行債務債權清算的 如果有遺留,是無法注銷公司的。
所以您這種說法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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