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
最高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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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中提交到法庭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
證據是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其本身不是案件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
也就是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基于其調查相關人員、勘察現場得出的結論,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認定其效力。
但是,如果當事人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是錯誤的,那法院可以根據其調查核實的情況來認定交通事故的責任。
如果交警認定雙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在正常的情況下,法院也是按同等責任來判決的。
但是,也不排除由法院重新來認定責任的情況。交警所作的責任認定,在民事訴訟中起到的是證據的作用,如果經過審理,法院認為交警所認定的責任錯誤的,法院有權根據查明的情況來依法認定事故責任,并根據法院自己認定的責任來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
要賠償他不能營運的損失。當然,可以叫你方保險公司按第三者責任險的額度內理賠(具體步驟跟保險公司聯系,協商不成,就叫對方去法院直接起訴你方保險公司賠償各種損失,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ㄒ唬┚S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ǘ┮蜍囕v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ㄈ┮婪◤氖仑浳镞\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ㄒ唬┫扔沙斜=粡婋U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 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 該條是關于交強險賠付責任方面的規定,主要解決投保人是否可以轉化為“第三者”的問題,即投保人只要不是本車的車上人員,都可以成為交強險的第三者,依法可以獲得賠償。最后一句中“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是指投保人在車上的,不能得到交強險的賠償。投保人通常是車輛所有人,也可以是管理人,簡單點說就是為該車輛在保險公司買保險的人。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边@里的受害人就是交強險中的“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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