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必須還錢嗎
擔保人必須還錢嗎
擔保人就是用來替債務人還款的,是后備力量,不管在哪種情況下,只要債務人到期時沒有能力還款的時候,擔保人就得替債務人還上了。
要不然擔保人的存在就沒有意義了。
生活中,為了保障自己的債權能夠更好地得以實現,多數債權人會要求添加擔保人。而債務人為了能夠順利借到錢,就會找人做擔保。朋友礙于面子不好拒絕,糊糊涂涂的做了擔保人,好心好意幫朋友擔保借錢,然而,還不上錢的朋友自己卻跑了,債權人為要到錢將自己逼到了法院的被告席上,變成了“背鍋俠”,那么做了擔保人,結果欠債人跑路了,要替她還錢么?
在我國,擔保人保證方式分為一般和連帶兩種:
采用一般保證方式的保證人,在債務到期時,案件經過審判或者仲裁之后債務人依法強制執行仍然不能清償債務的由保證人代為還款。一般保證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以主債務履行期限到期之后的六個月為準。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沒有采用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實施債權的,保證人是可以免除保證責任的。
采用連帶責任保證方式的保證人,一旦債務到期債權人既可以向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也可要求保證人償還債務。如果同一債務存在兩個以上的保證人,有份額約定的按約定沒約定的按連帶責任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應當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的六個月內向保證人提起承擔責任的要求,否則保證人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當事人可以就保證方式進行約定, 對于擔保有約定的,欠債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人需要按照約定承擔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連帶保證。保證人在其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義務。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既可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要求保證人在保護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簡單點來說,就是如果借款人找不到了或者是發生其它的意外了,不管因為什么原因,欠債人還不上這筆錢了,如果債主找上門來,作為擔保人就得無條件幫他償還。若是擔保人拒不履行,債權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一般情況下,欠債人跑路,作為保證人是要在自己的保證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代為償還債務。但是超過保證期間的、主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主合同債權人采用欺詐、脅迫等方式迫使保證人提供保證的可以不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擔保人簽字是不能夠隨便簽的。擔保要三思而后行,做擔保人前一定要查清債務人是否有能力償還、有沒有不還錢的失信記錄,一定不要嫌麻煩,若是嫌麻煩以后小麻煩會變成大麻煩,隨意相信他人,不謹慎還會變成“老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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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拿到法律層面上來說:
1、因為借條上沒有約定計息,所以視為無息貸款,也因此不能認定為“高利貸”。
2、所以,借條是真實有效的。
3、放貸人應首先向借款人催討債務,未果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起訴,而不能自行向擔保人追償債款(除了自愿的情況)
4、是否由擔保人先行償還債務,由法院根據債務人的還款能力來判定。
5、如你所述,借款人有樓房,但法院首先會保護債務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條件,所以很有可能不會用樓房抵債,除了他有多處樓房。
6、如果真的鬧到法院,作為擔保人很有可能要付連帶責任。
以上只是走程序的可能性,如果是民間解決,就另一回事了。所以,擔保人是萬萬做不得的。
借款人用錢,擔保人還款。這是近年來發生在金融類糾紛中的“怪現象”。李某一案只是諸多擔保追償案件的一個縮影。一旦借款人玩失蹤或喪失償還能力,債權人往往將借款人和擔保人一并告上法庭。在這種情況下,擔保人不得不接受替借款人還錢這一現實。
那么,看似簡單的擔保,暗藏哪些危機?擔保人在擔保書上簽名前,又應該如何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債務人無法償還,擔保人須擔責
擔保說起來很簡單,就是為別人還債的一種行為或者說是一種承諾。生活中,有些保證人擔保時比較隨意,以為只是作一個證明,欠的錢總是由債務人自己償還的。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不能償還的時候,法院會追究借款人的責任,和擔保人沒關系。這其實是一種誤讀。按照法律規定,當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時,擔保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還有一些人認為,擔保人一分錢都沒拿,可最后還要承擔還款責任,法院這樣處理有失公允。
另外還有人認為,擔保人都沒有拿錢,法院處理時要減輕或者免除部分責任。
對此,律師提醒:這兩種說法,在法律上是沒有任何依據的。
如何面對親朋好友提出的擔保請求?
移動公證提醒您,最好的方法是謝絕!這樣既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也防止了給自身、家庭帶來精神和經濟上的損害。
擔保過程中,受邀者一定要書面約定是“擔保”還是“見證”。千萬不要小看這一詞之差,對應的法律效力卻極為懸殊。如為他人提供擔保,最好要求對其所擔保的債權采取以人的保證和物的擔保相結合的方式,這樣可以最大程度降低擔保人承受的風險。不僅如此,擔保人還要明確為誰擔保,考察被擔保人的誠信度和真實度,核實對方經濟狀況;知道擔保什么,清楚借款金額、期限、用途及擔保范圍;并向律師咨詢擔保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比如是一般責任還是連帶責任,更要考慮自己是否具備償還能力,不要只是因為礙于情面,就做出讓自己將來后悔莫及的事。
如果實在不得已,要為他人提供擔保,一定要慎之又慎,在擔保合同上簽字前,要知道自己的權利和責任,知己知彼防范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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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和擔保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擔保人是否會被拘留,取決于幾個因素。
這里的拘留指的是司法拘留。我們國家的拘留分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情節嚴重的人,在一定期間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擔保人被拘留的前提是:人民法院有生效判決書確認擔保人需要履行還款義務。
我們都知道,擔保人分為一般責任保證人和連帶責任保證人。一般保證人可以通俗的理解為你不還我來還。連帶責任保證人通俗的理解為一起來還債。所以,一般責任保證人就享有一個“先訴抗辯權”,也就是債務人沒有被執行還錢時,不能找我要。
故,擔保人被處以司法拘留的前提是有生效裁判文書確認擔保人有還錢義務,但擔保人拒不履行。反之,擔保人就不可能被司法拘留。如:張三欠李四20萬,我是擔保人。李四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根本沒有起訴我,那我就不可能被拘留;如果李四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將我也列為被告,而人民法院也判決我應當履行還款義務或保證義務,我卻拒不歸還,這時候法院就有可能拘留我!
對于擔保人和抵押物的關系,你可能存在誤解了,一定的條件下,抵押物和擔保人財產對于清償債務時是在有先后順序的。法律中規定的跟你說的那種先執行擔保物,不是指的一個情況。具體到在本案中法院不執行抵押物,而找擔保人并不違法。分析如下:
第一,朋友向你借款,你向債權人擔保,你是你朋友如期足額還款的擔保人,若你朋友到期不能還債時(不論是惡意轉移財產還是無力償還),你就應該替他還款,這是你作為擔保人的應有之義,法律也是如此認定。
第二,情況不符合先執行抵押物的法律關系。
你朋友是抵押人,抵押人拿他的眼鏡店做抵押,是另一個法律關系,法院替債權人執行眼鏡店沒有法律依據。
如果眼鏡店作為他借款的抵押物,也就是說債權人是抵押權人的話,那么法院首先會考慮先執行抵押物,抵押物不足以還債時再找擔保人。這也是能找到法律依據的。→但是眼鏡店不是作為借款的抵押,你朋友是抵押人,你是抵押權人,抵押物是專為他不還款,而你替他還款時,眼鏡店作為你追償時的抵押物,債權人跟眼鏡店沒有任何關系!所以即便法院想執行眼鏡店這個抵押物,也沒有法律依據。
第三,如果你被法院強制執行還款義務,你可以要求法院用眼鏡店賠償你的損失,這才是一個正常的邏輯。(理由結合上面第二條)
第四,綜上,整理下邏輯:
1第一個法律邏輯:
借款人是抵押人,抵押人向債權人借款,你是該借款的擔保人,抵押人不還錢,擔保人應當承擔還款義務,代替還款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償代還的金額。
2第二個法律邏輯:
你如果替借款人(抵押人)還了欠款,你就成為你朋友的債權人,如果你朋友不還你的錢,你就可以要求實現抵押權,對抵押物進行處置。眼鏡店只在你和你朋友之間有法律關系,而且只在你替他還款后才能發揮應有作用。
3人家債權人的債權保障只有你這個擔保人,你的保障才是眼鏡店,所以債權人無權對眼鏡店直接要求抵押抵債。
4但是既然眼鏡店是債務人的財產,債權人有權要求法院考慮眼鏡店價值,但是這和是不是抵押物沒有任何關系,債權人有權選擇找擔保人還是找其它財產。
此外,抵押物如果沒有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沒有理清關系,可以畫圖理解,或者找當地資深律師咨詢。
希望你看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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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擔保人必須還錢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