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預繳增值稅分錄
房地產預繳增值稅分錄
案例: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甲房地產項目,2016年5月18日,預售房屋一套,售價100萬元,同時收到客戶乙交付的預售款80萬元,甲房地產項目采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賬務處理如下(單位:萬元,下同)
1.預收房款
一般計稅方法預繳增值稅按11%的適用稅率和3%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增值稅=80÷(1+11%)×3%=2.16(萬元)。
收到預售款時:
借:銀行存款 80
貸:預收賬款 80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2.16
貸:銀行存款 2.16
注: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不是銷售不動產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只有開具售房發票或不動產產權發生轉移以及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方可確認納稅義務發生。
2.銷售房屋
(1)確認收入:
借:銀行存款 20
預收賬款 80
貸:主營業務收入 90.0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售項稅額) 9.91
(2)預繳稅款的抵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11%的適用稅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后,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甲公司將本月應抵減的預繳稅款轉入“未交增值稅”科目: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16
貸: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2.16
不可以,理由如下:
1、增值稅不屬于稅金及附加科目的核算范圍。
依據《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文件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
增值稅屬價外稅,不體現在利潤表中,不能在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2、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增值稅在“應繳稅費——預繳增值稅”或”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簡易計稅“科目核算。
依據財會[2016]22號文件規定,“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筑服務、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以及其他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如果是房地產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則應通過“應繳增值稅——簡易計稅”明細科目,核算發生的增值稅計提、扣減、預繳、繳納等業務。
3、正確的賬務處理。
企業預繳增值稅時,借記“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月末,企業應將“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余額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科目。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在預繳增值稅后,應直至納稅義務發生時方可從“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科目結轉至“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房地產預繳增值稅根據預收款計算申報,銀行支付入庫增值稅會計分錄。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貸:銀行存款
答,房地產企業的主要業務是按現行業務收入支付的土地增值稅。它是從主要營業稅和附加科目中借來的,貸款是“應繳稅款——土地增值稅”科目。土地增值稅是房地產企業的一部分,是企業目前的收入負擔,是從其他企業借入的:應付貸款:應付土地稅。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預繳計入什么科目?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連同上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連同“固定資產”或“建設項目”賬戶,轉讓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借款:“固定資產”、“建設項目”課程,借用:“應繳稅金—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稱號。企業在項目交付前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提前根據土地增值稅稅法規定的“應交稅金借: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貸:“銀行存款”稱號;是實現房地產業務收入,然后根據要加工會計核算的方法。項目交付后已清償,收到退還的土地增值稅后,借款:“銀行存款”科目,貸款:“應繳稅款——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科目;增加土地增值稅時,則進行相反的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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