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的簡易程序
仲裁程序的簡易程序
申請勞動仲裁程序怎么走?
年底了,被辭退,不繳納社保,拖欠工資,都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哪些資料呢?
1、申請書。申請書一式三份,遞交仲裁委兩份,申請人留存一份,被申請人為共同當事人時,申請書一式四份,遞交仲裁委三份,申請人留存一份,應當有明確、具體的申請請求及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2、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
3、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工資發放情況證明、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工作證、出入證等材料及相應復印件。
4、被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申請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盡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
5、送達地址確認書。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書時應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寫明自己接收仲裁文書的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等內容。
申請仲裁起訴狀到仲裁院,仲裁收到訴狀后進審核立案,立案后對訴狀情況進行調查了解,清楚后通知雙方擇日到場庭前調解。然后開庭。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去法院起訴,對于此類案件法院一般按照簡易程序審理,審理期限一般在三個月,法官也會主持調解結案!
仲裁中的簡易程序是仲裁普通程序的一種簡化。我國仲裁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簡易程序,但仲裁所具有的快捷性、靈活性和經濟性的特點,仲裁所體現出的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的仲裁原則,以及仲裁法對獨任仲裁員仲裁和書面審理的肯定,實質上都包含了簡化仲裁程序的精神。因此,各仲裁委員會在制定仲裁規則時往往規定有簡易程序。仲裁中的簡易程序與仲裁的普通程序相比,體現了如下特點:
1.仲裁庭的組成方式簡便。在仲裁程序中適用簡易程序時,是由獨任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進行仲裁,即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對糾紛案件進行審理。
2.審理方式靈活。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仲裁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仲裁,既可以決定只依據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和證據進行書面審理,也可以決定開庭審理。
3.各種期限的規定相對較短。適用簡易程序時,程序中各種期限的規定相對較短。不論是提交答辯書和其他材料的期限,還是提出反請求的期限;不論是指定仲裁員的期限,還是將開庭日期通知當事人的期限,抑或作出仲裁裁決的期限,較之普通仲裁程序中的期限來說都有所縮短。
4.在簡易程序中未做規定的事項,應適用仲裁規則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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