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沒有贍養老人能繼承遺產嗎
兒子沒有贍養老人能繼承遺產嗎
這個問題無法理解,如果發生了繼承,則父親就已經去世了,哪里來的沒有繼承是否贍養老人的問題。
題主的意思可能是,父親去世時沒有繼承父親的房產,是否應該對母親的贍養?或者是在父親生前已經表示不繼承房產,也不想贍養父親。
如果是后面的兩種情況,即使兒子沒有繼承父親的房產,也必須承擔贍養母親的義務。是否繼承父親的財產與應履行贍養母親的義務沒有關系。
如果兒子對父親的房產不予繼承或者父親立遺囑自己的主情造意不給兒子繼承,兒子也應當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
首先,放棄繼承財產是繼承人的個人權利。繼承人放棄遺產時,屬于單方法律行為,在明確表示退出繼承后,即可以發揮相應的法律效力,并且不用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其次,贍養老人屬于個人法定義務。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如果未盡到贍養父母的義務,被贍養人其實可以爭取給贍養費的權利,比如起訴子女負擔贍養費,而且法院在查明屬實后,將會判贍養人及時給付贍養費。所以,從當前的法律規定看,放棄繼承權跟贍養老人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即使繼承人明確表示不繼承老人遺產,但還是不能避免承擔贍養老人的法定義務。并且,繼承人事先聲明放棄遺產繼承的,對放棄繼承財產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放棄繼承財產需要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做出。最后,在實踐中,有些不孝的子女,為避免負擔贍養費,就會做出事先明示放棄繼承權的行為,要是真以放棄繼承權為理由不給贍養費什么的,那么建議可以積極去法院起訴對方及時給付,法院將會依法做出要求給付贍養費的判決。
十五年未盡贍養義務你還舔臉要分遺產?雖然說你也擁有繼承權,就你這等無人情味兒的人也不該繼承!想畢老人早寫好了遺囑繼承所屬與你不挨著,因為你讓老人很失望!要叫我根本不該提這事!自己睡不著覺過過電影,回放一下你小時候父母怎樣對你的之后你啥想法都不該有啦!千萬別說你忙于事業忠孝不能兩全,這個詞兒安你身上不適合!你咋能陪你丈母娘呢?別解釋了,誰贍養歸誰,再說老人也沒啥值錢玩應。分你房子你也不能去住,無非就是房子歸誰想匱倆錢兒。
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責任。
贍養義務,是指父母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情況下,子女有無償供給父母財物的義務,使其能夠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不得虐待或遺棄。子女對自己應該贍養的父母拋開不管,就屬于遺棄家庭成員,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繼承父母遺產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一款(三)項規定:“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從這項規定來看,子女應依法贍養父母,而故意拋開不管,就構成了遺棄 被繼承人,而遺棄被繼承人,就會喪失繼承權。
在法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并不是由他人或其他組織剝奪,而是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當然,繼承人主動放棄繼承除外。
這個問題不需要回答,法律上是義務,道德上是本分。我想分享的故事是,這一代獨生子女,孝順和贍養必須先有良好規劃,學會自我調節,不能“蠻孝”。
我的父親退休當年突發腦溢血,那時,剛剛踏上工作崗位一年的我手足無措,沒有社會資源,也沒有經濟基礎,別說遺產了,當時想到的是哪怕賣房借錢,也要治好父親。那時候,基本白天要拼命工作,晚上要睡在醫院走廊,經常還要加班和陪當時的領導應酬,每天都要熬夜。經過一年多康復,終于父親回復了,但是因為李醫生的開顱手術做得并不成功,情緒不穩定,經常難入睡,所以,每天跪在床頭給父親按摩頭部,一直按摩入睡才休息。在此期間,盡管工作勤奮,進入更好的崗位,并且獲得了多方認可,但是放棄了很多學習深造的機會,還有很多大方向的選擇,都不假思索地把時間精力放在父親身上。
那時候,年近三十,身體還不錯。但是重復的病發讓全力投入的我和母親身心俱疲,基本忽略了自我保護。母親長時間在醫院陪床,冷熱不定,睡眠缺乏,漿洗衣服都是冷水,這也為現在的病痛埋下伏筆。而我則倚仗著年輕,不惜一切的投入護理。猶記得我當時經常約了媒體客戶,但是醫院突然來信,沒辦法就約客戶在醫院見面,他們來的時候我剛剛接完大便,給老人洗干凈,一身狼狽。所以原本在他們心中光鮮的形象立即反轉,一個天天輕松倜儻,制造笑聲的年輕媒體人,實在與陪護時的緊張投入和灰頭土臉難以匹配。但后來,客戶方很贊成我的做法,也成了難得的朋友,所以快節奏的投入、拼搏,也成為我盡孝的方式和動力。
無奈沒過多久,第一次并不成功的手術,加上先天血管狀態不佳的父親再度嚴重病發。還記得之前,雖然父親身體逐漸康復,但是任性暴躁,所以經常被此左右了我的生活和選擇,我也選擇了放棄和妥協,以父親開心為主。這次發病前一天,我重感冒,但父親執意要我陪他出行,所以周末便拖了病體陪他,一路開窗通風,怕他不適。一天下來,他還算開心,而我卻病得更重。時隔兩天,我還在頭暈著堅持工作,就聽到了再次腦溢血的消息。放下工作,馬上趕往醫院。
這一次,父親失去了一半身體的知覺和視覺,加上之前的后遺癥,之后的照料可想而知。半身癱瘓,偏盲失去了大部分視覺,這樣的病號除了難以照料,本人的生活質量也很差,令人心焦。而工作剛剛踏入正規,卻又一次開始了治療的長征。當時,醫療并不如現在這樣便捷,各種福利措施正在路上,我和母親又扛起了這個重任。很感謝親屬和朋友同事的幫助,包括熱心觀眾的支持,但是經濟上要扛,人生的大方向上,又有很多要為此退讓,推遲,重新選擇。所以,再一次義無反顧的投入到無眠無休的急救當中,天天陪在醫院,經常午夜就睡在車里,簡單梳洗再去上班,而且白天還早精神煥發的打造快樂,這也讓我倍感壓力。而此時,一些問題我沒有意識到,第一,經濟的壓力讓人必須解眼前之急,沒有考慮長久的技能選擇和增長方式。第二,節奏太快,卻忽略了飲食休息的規律,情緒的調節,這就為未來的生活埋下隱患。
盡管大多親戚都盡力盡心,直至現在,但久病床前,也有個別消失不見了。所以,長達十年的照料,我和母親的壓力越來越大,青島的醫院基本住過一遍,基本都是勸退,因為病人心情差,難照顧,經常打罵。還記得母親有次為他接小便,一句話竟引得父親用唯一會動的手摸到什么利器,一下劃在母親的臉上。頓時,臉上皮開肉綻,血流如注。這樣的事情不勝枚舉,所以接下來幾年,沒再吃過一次安靜的飯,睡過一次安靜的覺。病人會隨時煩躁,隨時打罵,隨時排便,所以我們的照料需要更加投入,細心,隱忍。這時候,我們能想到的辦法就是繼續投入,堅持。。。
還好后來遇到了單院長,幫助我們進入了新的醫療康復機構,而且,各種醫療設備醫療政策的進步也胖我們獲益。但此時,1米8的我已經從原本的150斤瘦到了120多斤,因為要兼顧生活和工作,也所以一直沒做各類檢查一下,此時有條件檢查便鼓足勇氣去做了一些檢查。我第一次做胃鏡就被診斷為:萎縮性胃炎,腸化,糜爛。然后是眼睛的飛蚊癥,頸椎脊椎老化,高血壓。年近四十,卻已經一身老年病,而且,最近的兩年多開始消化不良,天天腹痛難以入眠,身體消瘦無力,原本經常背父親下樓,現在犯病時推輪椅都上氣不接下氣。
如圖顯示,因為父親,基本不怎么應酬,但很多還會揶揄,怎么瘦的,是不是喝酒喝的?是不是不好好吃飯?可是如人飲水,這樣的故事怎自我消化也就罷了,不足為別人道。感謝大家的認可,在去年我也獲得了勞動模范的稱號,但是獨生子女養護老人壓力太大,而且我早早的遭遇只是因為父親身體體質,現在八零后的父母也開始各種老年病發,身邊有不斷有人的父母遭遇腦梗腦卒之類的重病。愿大家盡心盡孝,就如同而今我想到,父親不能再下地走路前的最后一次出行,是我陪他走過的,如果當時因為感冒回絕他,必然是要抱憾的。但是,沒有兄弟姐妹輪換的獨生子女,請務必規劃好生活方式,平衡工作,個人發展和個人健康。而今,中年危機早就提前到來,我的女兒經常要面對一個捧著中藥,天天跑醫院,肌瘦無力的父親。而是如果一旦自己倒下,除了家庭經濟的危機,還會帶來的則是更多的悲劇。愿您身體康健,老有所養,少有所依。
首先,遺產繼承分為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如果遺囑中指明有該子女的繼承份額,則該子女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其次,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根據1985年9月發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意見 第33條,“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也就是說,在沒有遺囑,采用法定繼承方式確定繼承人時,未盡贍養義務的子女并非絕對不能繼承遺產,而是“可以少分或不分”。
子女不贍養老人,也是擁有繼承權的,但是老人可以因子女未盡贍養義務,在訂立遺囑的時候不指定子女為繼承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參考資料來源: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您好!從法律規定上,從法定繼承角度,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關鍵問題在于如何判定是否盡過贍養義務。
1. 養子女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跟生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是一樣的。所以,首先從法定繼承角度,是具有繼承權的。
2. 但是在繼承法中還有一條規定,不贍養老人的子女,在繼承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對于“不贍養”來說,是缺乏量化標準的。這里僅列舉部分情況,不是全部:(1)多年不往來,基本斷了聯系的;(2)沒有為老人生活提供過任何支持或者幫助的,例如,給生活費、看病、買藥,等等。(3)老人表達過對養子女不滿,且有書面、錄音、人證等客觀證據的。
贍養老人是每一個子女都應該盡到的義務。如果真涉及到不養老人的子女強分遺產的情況,可以提請訴訟。判例中,這種情況下,無論從法還是理或者情,勝訴的可能性都比較大。誰理虧誰自己心里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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