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和遺產公證的區別
遺產繼承和遺產公證的區別
一、填寫《公證申請表》
根據你的申請要求,用鋼筆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
二、提交證明材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1)注銷的戶口;在被繼承人(死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
(2)醫院的死亡證明書或火化證明。
2、被繼承人單位證明內容:
(1)被繼承人的姓名、姓別、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點、死亡原因、生前住址;
(2)被繼承人的父母生存狀況(后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
(3)被繼承人的配偶狀況(注明是否原配);
(4)被繼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5)、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并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并加蓋印章(原件)。
(6)被繼承人的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7)、法定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
若是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
(8)、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三、公證員審核材料和《公證申請表》
所有的證明材料齊全了,你就可以將證明材料及有關申請表格交給承辦公證員,由承辦公證員予以受理。
承辦公證員在對你填寫的《公證申請表》和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后,會給你出具一份《受理通知單》,你憑《受理通知單》進行有關立案、編號、付費、復印證明材料等事項。千萬別遺忘了你的公證費發票。
四、領取遺產繼承公證書
在規定的時間內,你即可攜帶好本人的身份證明和公證費發票,到本處領取辦理完畢的公證書。
在財產繼承的問題上,很多法律常說與我們平時的認識有很大的區別。
一般我們可能認為,遺產只是父母的遺產由子女繼承,但是現實中卻是非常復雜的。
當然,如果有遺囑則可以按照遺囑進行財產繼承,這就比較簡單的。
但是如果沒有遺囑,那么財產的繼承則需要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分割繼承。
根據1985年4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排在第一順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配偶,不論男女繼承權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所以,雖然是獨生子女但是如果有其它法定繼承人,則必須參與遺產的繼承。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同時,該法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因此,雖然很多人可能認為,經過公證是因為公證處要收取費用,是對繼承人的財產的負擔加重,但是同時通過公證也是為了減少法律上的風險,以防止出現財產繼承以后的糾紛。
遺產繼承作為一種繼承方式在很多情況下都是不需要公證的,當然,如果需要公正的也可以到專門的公證機構去辦理,相關程序參照法律依據。公證不是遺產繼承的必經程序。但為了以防對財產繼承發生糾紛,可以對遺產繼承進行公證。所以,只要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公證。總之,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做為遺產,將會依照法律的規定決定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行使繼承權。一般按照繼承的法定情況。遺產繼承是不需要公證處公證的。當然,如果你在實際生活中遇到遺產繼承的問題。建議咨詢專業的律師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按繼承法規定,公民死亡后其合法遺產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這叫繼承。繼承形式有遺囑繼承、法定繼承、遺贈繼承。繼承公證是繼承人向公證處提出申請,由公證處查證屬實,出具繼承權公證書,證明那些人有繼承權,繼承那些遺產。一般有關部門采納繼承公證書,并辦理遺產的相關手續,比如房產遺產,房屋管理部門根據公證書辦理過戶手續等。
必須要糾正一點,公證處關于那個2年的說法是錯誤的。有效的遺囑本身就沒有過期失效的說法,公證處所謂的2年指的是遺產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從當事人權力受到侵犯之日起算的,國家從來就沒有立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后2年之內不執行遺囑,遺囑就會失效公證不是必須在某一個公證處進行的,你可以去找其它公證處
1、遺囑公證,準確的說來應該是叫做公證遺囑,也就是到公證處將遺囑進行公證,公證遺囑的效力是所有遺囑中效力最高的。
2、繼承公證,也就是將遺產繼承的情況進行公證,繼承公證不屬于法律專業術語,一般很少有人會進行繼承公證。
目前常見的遺產繼承主要是不動產類繼承,存款、股票、基金、保險等金融資產類的繼承,還有車輛的繼承、以及股權的繼承。
我國現行繼承法并沒有對遺產繼承進行公證做出強制性的規定。也就是說,遺產繼承屬于自愿的,不屬于法定的公證事項。但是,為什么很多人去辦理遺產過戶時,相關部門非要讓當事人辦理繼承權公證呢?
第一個原因:是由于公證機構的專業性質決定的。公證機構是我國的法定的證明機構,公證機構經過法定程序出具的公證書,具有最高的證據效力,也具有最高的證明效力。并且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非有相反的證據推翻外,否則,公證書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而繼承權公證書具有直接確定由哪一位當事人繼承的效力。正是因為繼承權公證書的上述效力,相關部門才會出臺規定,當事人辦理遺產繼承,必須公證處去辦理繼承權公證。
第二,是由遺產繼承權辦理工作的專業性決定的。遺產繼承權的辦理是一個很專業的法律工作。遺產繼承關系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辦理過程中需要確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以及確定由哪一個法定繼承人來繼承,工作比較復雜,并且帶有一定的風險。而公證機構,作為我國法定的證明機構,在辦理繼承權公證方面,具有專業優勢,人才優勢。因此,相關部門,如不動產登記部門,銀行等,都會要求當事人去辦理繼承權公證。從而減輕自己的法律風險。
第三個原因,出于保護相關法定繼承人的合法權益的考慮。現在的遺產,特別是遺產,都比較值錢,有的法定繼承人為了獨自霸占遺產,都會想法隱瞞其他法定繼承人的信息。而公證機構在辦理繼承權公證的過程中,會經過多道程序,對要辦理的繼承事項進行審查、核實。如果發現當事人做虛假陳述,從而侵犯其他法定繼承人的權益,公證處就會拒絕辦理。這樣,一些繼承人想獨吞遺產的企圖也不會實現,從而很好的保護了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以上就是相關部門要求辦理繼承權公證的原因。如果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請不要忘了點贊和關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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