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到法院起訴別人
怎么到法院起訴別人
到法院轉一圈,法院有許多公告提示及模板之類可指引你的。
我曾見過一個去法院打行政訴訟官司的人,他居然什么都沒帶,直接口頭去立案,后來還是立案人員讓他填寫一份表就立了……
打官司,其實就是把你的理由與證據擺一下,沒那么神秘的。有時我甚至覺得,某些專業律師過于吹噓,或把整個社會都搞得草木皆兵,爾虞我詐,以僥幸取勝或陰謀暗算一時得逞而沾沾自喜,卻不知這是招惹災禍,招來無盡的報復。
人做事說話本身就是依據自身已認定的【依據】及【理由】的,比如借款或買賣,法則無非就是字據及交易,如出現糾紛,把這些字據及交易信息整理提交即可曉得誰對誰錯。
其他也是,包括民事與刑事。打官司就是把你認為的理由與證據說一下,這是最真實最原始的。這樣說法說理,案結事了可能性更大。如果用其他小手段或惡意挖坑之類,即使贏了,案結了,但事依舊未了,甚至深層社會矛盾還在醞釀,適時爆發。讓社會存在極大隱患。贏的人也未必一輩子都可睡個安穩覺,整天想著輸的人被暗算的人上門尋仇。出來行,遲早都要還的。打壓受害人,無異于以紙包火。
官司的目的是化解矛盾,而不是深化社會矛盾。
當然,你的認識可能有錯,如果有錯就適當退讓吧。人總是要講理講法的。
如何去法院起訴還錢
1、向債務人經常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所需要的資料為:起訴書、證據清單,身份證。
2、法院審查你的資料后,如果符合立案的條件,就會出具《立案通知書》并告知你訴訟權利義務。
3、法院立案后,會根據案件情況轉入具體經辦法官。
4、法官向被告發《答辯通知》。
5、開庭審理。審理后做出判決。
6、如果被告不履行義務,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債務糾紛的案件怎樣向法院起訴?
下邊簡單介紹一下。
第一個問題:到哪個法院起訴。
一般來說,債務糾紛都是到基層法院起訴。至于到哪個法院起訴,一般來講可以這樣確定:
1、如果借貸合同中書面約定了管轄法院,應當向約定的管轄法院起訴。
2、如果是沒有實現約定管轄法院,則一般根據以下原則確定管轄法院:
起訴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這種情況適合有擔保人、共同借款人等情形。
第二個問題:需要準備什么。
一般來講,起訴債務糾紛,除了本人身份證,還需要以下證據材料:
證明被告身份的材料:被告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方式。
證明借貸事實成立的證據:例如借條、借款合同、打款憑條、轉賬記錄等。
另外需要根據被告人數準備起訴狀副本,份數為被告人數+1.
第三個問題:如何立案。
可以登錄省高級人民法院、是中級人民法院的網站,上邊有網上立案的注冊登錄入口?,F在法院一般要求網上立案。也可以攜帶有關材料到法院立案大廳立案。
第四個問題:參加庭審。
立案通過后,注意法院的開庭通知。法院在5日內送達起訴狀副本給被告,被告15日內提出答辯,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按指定的日期到指定的地點開庭即可。
第五個問題:判決后執行。
現在老賴成風,當事人切不可認為法院判了就萬事大吉。有50%左右的被告及時判了也會無動于衷,甚至有寧可坐牢也不履行的老賴。如果被告不履行,原告一定要在法院判決生效兩年內向一審法院執行局或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
以上回答供參考。
如何起訴,分傳統做法和新興做法。
一、傳統做法。
自己準備好起訴狀,各種證據和各種資料。包括原告身份證,被告姓名聯系方式送達地址等。把這些材料到管轄法院的訴訟服務中心辦理即可。經初步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會通知原告方繳納訴訟費,領取立案通知書,然后回去等開庭傳票就行了。
二、新興做法。
現在很多法院都開辦網上立案通道,大大方便了當事人。所有立案的程序都可以足不出戶在家里辦理。
需要準備的東西同上。
打開法院的官方網站(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都可以),上邊有個網上立案欄目,點擊進去,先用當事人身份證注冊一個賬號,然后按提示進行立案操作,提交相關資料。以后打開,可以看看是否審查通過,要求網上繳納訴訟費,也可能有需要補充的材料,按提示操作即可。
以上回答供參考。
民事訴訟的起訴與受理程序
一、必須符合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原告須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1、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起訴狀須經原告的親筆簽名(原告是自然人)或蓋章(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注: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聯系電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與所訴事實有關的書面證據(包括其他形式的證據);
3、原告是自然人,提交其戶籍、身份證明材料;原告、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分別提交其工商登記資料或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三、法院對個別情形的處理: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人員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四、法院收到起訴狀后:
1、人民法院審查立案中,發現原告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不具備的,應當及時通知其補充證據。收到訴狀的時間,從當事人補交有關證據來之日起開始計算。
2、對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法院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決定立案或者報庭長審批。重大疑難案件報院長審批或者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4、起訴經審查決定立案后,法院應當在7日內立案:編立案號,填寫立案登記表,計算案件受理費,向原告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并書面通知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
5、決定立案后,立案庭在二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并辦理移交手
續,注明移交日期。經審查決定受理或立案登記的日期為立案日期。
行政訴訟的起訴與受理程序
一、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為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為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二、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6、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9、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三、必須符合的條件:
1、原告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收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四、應提交的書面材料
參照民事訴訟。
五、法院收到起訴后
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刑事自訴的起訴與受理程序
一、必須符合的條件:
1、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有五項:”侮辱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誹謗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輕微刑事案件;
有八項:1)、”故意傷害案(輕傷)”;2)、”重婚案”;3)、”遺棄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產、 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屬于刑法分則第4章、 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4、屬于本院管轄的;
5、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注)
6、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注: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因前款規定的原因,被害人不能告訴,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代為告訴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系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二、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1、不符合上述1-3項條件的;
2、證據不充分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7、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三、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
1、自訴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
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2、內容:
1)、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系電話;
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狀時間;
5)、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四、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也可以不委托律師,是否委托當事人自己選擇。 民事案件糾紛起訴時原告只需要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起訴狀一式兩份(根據被告人數確定,被告人數加一份),相關的證據材料以及訴訟費用,直接去被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立案即可。 民事訴訟的案由有很多種,根據案由的不同,選擇起訴的法院也不相同。
起訴首先寫起訴書,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去起訴,繳納訴訟費,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和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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