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鑒定賠償標準
醫療事故鑒定賠償標準
醫院是個險象環生的地方,病人的病情千變萬化,需要醫生根據經驗快速判斷,用醫術拯救生命。這對醫生和護士的專業能力、職業精神要求很高,同時,也確實會有一些差錯出現,而一旦錯誤診療,就可能會傷害到患者的健康甚至生命,此時就會出現醫療糾紛。這時作為外行的家屬和病人,該怎么維權呢?
醫療事故糾紛屬于侵犯人身權一類的侵權糾紛。該類糾紛中醫療機構與患者所處地位的差異,使得患者往往手足無措,不知該何去何從。筆者作為律師,經常都會面對患者或者患者家屬的咨詢,答疑解惑之際,不免想對該類糾紛的法律實踐進行總結,以期可以帶給讀者些許啟迪,亦或茶余飯后無聊之際的消遣。
醫療事故發生以后,作為患者一方到底該采取哪些手段才能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才能對自身亦或親人的“不幸”給予最好的回應。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此規定實際上從立法的角度確立了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即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是醫療機構在整個診療過程中要存在過錯,也可以理解為無過錯便無責任。
那么,哪些情況下便可以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呢?
第一,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違反診療操作規范,對診療過程中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應當盡到告知和說明義務,若醫務人員未盡到該義務的;
第二,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
第三,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或者偽造、篡改、銷毀病歷資料的;
第四,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
第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規定的。
以上所列是醫療機構構成過錯的主要情形,但并非涵蓋所有類型。患者要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那前提必須是醫療機構存在過錯。
民事糾紛中,永遠逃不開證據以及舉證責任這個永恒的話題。醫療事故糾紛作為侵害人身權益的一類,既與其他民事侵權糾紛有共性,但同時也有其特殊性。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患者一方請求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應證明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系及受損害的事實,并提供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過錯的初步證明。該類證據一般包括掛號單、繳費單、病歷、出院證明及可以證明存在醫療行為的其他證據。
作為患者一方,在醫療事故發生后,應當采取哪些措施才能及時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
一、收集整理掛號單、繳費發票等就診依據,同時要求醫療機構復印病歷并要求醫療機構封存病例;
二、盡快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醫療事故損害責任鑒定;
三、盡快聯系專業律師確認賠償范圍,并預估大致金額;
四、拒絕醫鬧,理性協商。這幾年,醫鬧現象對社會穩定造成很大影響,法律對醫鬧的處罰也有相應的規定,甚至不乏被處以刑法處罰的案例,因此,應盡可能冷靜理性的維權,以免造成因維權不當而身陷囹圄的尷尬境地。
大量的實踐證明,醫療事故糾紛的爭議解決,宜由醫患雙方平等協商來處理為原則,比其他的途徑更能最大限度的爭取患者一方的合法權益。最后,期望自己所講的零零碎碎,能給大家在處理該類糾紛中有一些幫助,以期讓患者及家屬的不幸得到最大的慰藉。
感謝邀請!
醫療事故鑒定和人體損傷鑒定不是一回事兒。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鑒定醫療行為有沒有違規、有沒有過失;如果有,過失與患者的損害之間是不是存在因果關系;如果存在因果關系,醫療行為過失在其中占多大比例。
而人體損傷鑒定是鑒定傷情的,屬于司法鑒定。
要求醫療事故鑒定,那應該是損害已經存在的,比如疾病損害、比如傷殘、甚至死亡。要求鑒定是為了確定這些損害是不是由于醫療行為不當造成的。各級醫療事故,都是有具體標準的。
一般來說,患方之所以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往往是由于對診療結果不滿意,對醫方的診療行為有質疑、不認同、不同意而提出的。
因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最主要的是鑒定患者的不良后果是不是由于醫方不當的醫療行為造成的。也就是判斷是不是由于不當的醫療行為這個原因,造成了患者人身損害的后果,即確定因果關系。只有醫療行為存在過失、并且和患者的人身損害存在著因果關系,才有可能判斷為醫療事故。
由于患者是因為患有疾病才去就診治療的,疾病本身就有不良后果;而醫療本身又是高風險行為,無論藥物或手術,都存在發生不良反應和并發癥的可能;疾病的進展也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因此,即使完全正確的醫療行為,也有可能發生不良后果。
所以,在醫療事故鑒定時,首先要看醫療行為有沒有違規,有沒有過失。如果沒有違規或過失,就不構成醫療事故。如果存在違規或過失,那就要看是不是和患者最終的不良后果有關(因果關系),如果無關,也不能判定為醫療事故。或者雖然醫療行為有過失,但是沒有明顯的不良后果,也不構成醫療事故。在判定醫方存在不當的醫療行為、并且和患者的不良后果存在因果關系后,還要看醫療行為在患者的不良后果中起的作用大小,最后來判斷醫方的責任。
人體損傷鑒定屬于司法鑒定。早先醫療事故鑒定專家是不參加司法鑒定的,但是由于醫學的專業技術性比較強,所以現在司法鑒定也引入醫療事故鑒定專家參與。
需要提醒患方的幾件事。
如果是死亡患者,家屬對于醫院的診療有質疑,那應該在48小時內進行尸體解剖,取得病理結果。雖然這一點患方往往不太接受,但因為病理診斷是金標準,而醫生是根據臨床診斷的。如果沒有病理診斷,那就只能依據臨床診斷了。
如果對臨床診療有質疑,可以要求封存病歷,防止醫生修改病歷。但是,完成病歷記錄是有一定時間要求的,搶救記錄等是可以后補的。因為不可能要求醫生在搶救的同時記病歷,其他病歷也需要一定的時間才能寫完的,這些在醫療常規上都是有明確要求的。
另外,患者就診時,一定要如實反映病情,告知醫生既往疾病、診療情況及服藥,以減少醫療風險。
(圖片來源于網絡)
醫療事故主要責任的賠償標準
“責任程度”即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比重,也是醫療過失行為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之間的法律因果關系,它是條例中確定醫療事故賠償金額應考慮的三個因素之一。
醫療活動是一種非常復雜的過程,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因果關系既有一因一果的簡單情形,也有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甚至多因多果的復雜情形。國際衛生組織曾將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分為直接死因、根本死因、輔助死因與誘因四種,這也表明了患者的死亡并非全部是由于醫療過失行為直接造成的。 因此,在考慮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時,要考慮醫方的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事實因果關系,在確定事故賠償數額時,更應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與加害人、行為人之外的其他因素,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加以區分,否則將會使醫方承擔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或者逃脫應有的法律責任。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中明確了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其中的完全責任,是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主要責任指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責任是指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輕微責任是指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但到目前為止,立法中并沒有針對不同的責任程度,明確具體的數字比例供計算賠償金額。在司法實踐中,通常借鑒法醫學“損傷參與度”的分級標準來確定過錯方責任程度的。我國大部分學者認可的“損傷參與度”分級標準為:
第一等級:死亡、后遺障礙完全是損傷所致,損傷參與度100%。
第二等級:死亡、后遺障礙是損傷和既往疾病共同所致,但損傷是主要因素,損傷參與度為75%。
第三等級:死亡、后遺障礙是損傷和疾病共同作用的結果,二者作用程度等同,損傷參與度50%。
第四等級:死亡、后遺障礙是損傷和疾病共同所致的結果,但疾病是主要因素,損傷參與度25%。
第五等級:死亡、后遺障礙完全是由疾病導致的結果。損傷作用可以排外。損傷參與度0%。 舉個例子,甲醫生存在明顯的醫療過失行為,并對患者的人身造成了損害。那么,經技術鑒定該醫療行為屬于醫療事故,醫院負主要責任,在確定賠償金額時,可參照第二等級損傷參與度比例的75%計算最終賠償金額
復印封存病歷資料要及時。
發生醫療糾紛后,第-步需要做的事情是保管、復制或封存病歷資料,法律術語叫“證據保全
病歷資料是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屬于書證的一種。
病歷資料不僅可以證明醫患關系的存在,也是全部診療過程的證明,是判斷醫院是否應對患者的身體或健康受到傷害承擔責任的重要甚至是惟一的證據材料,在醫療糾紛的解決中作用至關重要。
第二步,由醫學會給出醫療事故鑒定報告。當患者到醫院就診,醫患之間就存在了醫療契約,醫院的醫療行為會因為沒有適當地履行醫療義務而構成違約,也會因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而構成侵權。
醫療事故賠償基數。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x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x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x陪護人數x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X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x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x6個月
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x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x撫養年限
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x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區分申請的是司法鑒定還是醫療事故鑒定。司法鑒定即是醫療過錯和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鑒定;醫療事故鑒定是由醫學會做出的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如為醫療事故為幾級事故的鑒定。后者鑒定標準高于前者的司法鑒定。
2、若是做的司法過錯鑒定,患方若想得到賠償,需要滿足倆個條件:第一,醫院有過錯。第二,醫院的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二者缺一不可。
3、在鑒定的專家會診階段,需要患方對醫院的過錯和因果關系做基本的陳述和合理的懷疑,然后由專家根據雙方的表達、病歷記載及身體狀態的呈現等綜合判斷。由于只有你的大致陳述,你可以從幾個方面著手分析醫院的過錯:第一次手術的指針;第一次手術的操作方式;術前術后的預防、治療措施是否恰當;醫患溝通方面等。如果請有律師,請與律師多多溝通,以免溝通不暢導致懷疑點的遺漏。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事故可分為: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醫療賠償標準:具體包括以下幾點: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以上是關于醫療事故的相關法律知識,如果遇到相關法律問題,建議尋求專業的法律人士咨詢問答。
謝邀請,怎么處理我個人認為首先報警備案,,然后起訴通過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祝你工作順利,幸福快樂!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醫療事故鑒定賠償標準“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