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優先權原則
專利權的優先權原則
專利申請中的優先權原則,專利的優先權最開始是關于知識產權的《巴黎公約》提出來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為了保護這些發明創造的人而提出來的。
那么專利申請中的優先權原則是怎樣的?專利申請中的優先權原則專利申請中的優先權原則是怎樣的?專利的國際優先權是指,如果專利權人在一個國家已經申請了一個專利,那么在其他國家申請專利的話,就可以按照在最開始那個國家申請專利的時間來計算。這樣做的好處就是保護了專利權人,因為有可能專利權人來不及在其他國家申請專利,而其他人就以這種專利提前給申請了,侵害了專利權人的利益。這樣一來,專利權人一旦在這個國家提出了專利申請,那么就按照最開始申請的時間來計算而不是按照在該國實際申請的時間計算,這樣就可以防止其他人提前搶先申請了。但是這種優先權必須是這些國家之間提前有過公約、雙邊或多邊協定,如果有些國家根本沒參加過這樣的約定、不承認這種優先權,那么這樣的原則也是不存在的。專利的國內優先權是指有時候專利權人可能在申請一個專利之后,在國家專利局還沒有批準這個專利的時候,想要改動一下專利的具體內容,那么就要向專利局撤回專利申請,在改動之后重新向專利局申請。但是在這個改動的時間之內,很可能就被其他人搶先去申請了相同的專利,這樣就侵犯了專利權人的利益,因此為了更好地保護專利權人,法律就規定了在一定時期內可以改動專利,并且保留申請的時間,在這個時期內重新提交專利,都按照最開始的專利申請時間來計算,這樣就可以防止其他人鉆空子搶先申請了專利而真正的專利權人卻因為改動晚一步提交改動后的專利申請。
申請在先原則: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優先權原則: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簡單的說,A在2009年1月1日提出甲申請,在2009年10月1日提出另一個乙申請,乙申請享有甲申請的優先權,那么B在2009年1月1日~2009年10月1日提出乙申請,B的乙申請不能授權,這就是優先權原則;但如果A不享有甲申請的優先權,由于B在2009年1月1日~2009年10月1日提出乙申請,比A提出乙申請要早,A提出的乙申請不能授權,這是申請在先原則。
“在先申請”與“在后申請”是指優先權案件中引用于被引用的兩件專利申請的關系。在先申請是指被引用優先權的專利申請,在后申請是指引用了“在先申請”的優先權的專利申請。 例如:申請1:申請日為2017年1月1日 申請2:申請日為2017年7月28日 當申請2引用申請1 的優先權時,申請1 為在先申請,申請2為在后申請。
優先權的主要內容是,申請人自發明或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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