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合法但是簽字了
合同不合法但是簽字了
簽了不平等勞動合同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維權。
首先,勞動合同必須合法,否則沒有法律效力。比如,兩年內不能結婚、不能生小孩,明顯違背婚姻法,這樣的條款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其次,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公序良俗。比如,某企業因為員工留宿異性,引發民憤,于是在合同里規定,禁止留宿外人。結果,有父親跟兒子住了一晚,企業因此處分員工,仲裁結論是企業違法。
其它諸如沒有加班費、崗位隨意調整、工資想發就發,等等,這樣的老板等同自尋死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40條、格式條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主要責任,加重對方責任,免除對方主要權利,該條款無效。52條、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簽訂的,損害國家利益。2)、雙方惡意串通 損害國家的 集體的 或者第三方利益3)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4)違背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53條、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中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54條、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變更或者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 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簽訂的,受損害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要求變更的 人民法院不得撤銷。 綜上所述,在合同有些條款不合理 但是已經簽字的情形下,只要你所謂的“不合理條款”符合以上法定情形,那么 你可以請求人民法院 :對條款進行變更、宣布合同其部分無效、全部無效或者撤銷合同。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簽了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撤銷嗎?法院的判決告訴你!
原告王先生,男,1981年出生,漢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可心律師,北京煒衡(呼和浩特)律師事務所。
被告永州市零陵區自然資源局,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區瀟水中路191號。
法定代表人唐,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該局政策法規科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湖南瑞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情介紹】
2018年8月5日,被告零陵自然資源局(原永州市國土資源局零陵分局,下同)與原告王先生簽訂了一份《房屋征收協議書》。
原告王先生訴稱,其擁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七里店辦事處楊塘村周家組一房屋的所有權,用途為住宅,屬于集體用地上房屋。零陵區人民政府以棚戶區改造為名對其房屋實施征收。2018年8月5日,在被告的逼迫下雙方簽訂了《房屋征收協議書》,簽訂合同過程中,被告未向其提供合法的征地手續。2018年10月30日,在被告對其房屋實施強行斷電行為,于2018年11月9日,在零陵區人民政府主導下,對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原告認為被告違反法定征收程序,逼迫原告簽訂《房屋征收協議書》,該協議書應屬無效。
原告王先生向本院提供下列證據:
一、房產證復印件,擬證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圍內房產一套;
二、《房屋征收協議書》,擬證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房產一套,被告基于土地房屋征收與原告簽訂了《房屋征收協議書》;
三、《零陵區棚戶區改造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擬證明被告實施房屋征收的范圍及原告房屋情況;
四、《限期騰地通知書》,擬證明被告基于零陵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征收土地房屋與原告簽訂了《房屋征收協議書》,房屋在被征收范圍;
五、《湖南省國土資源廳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擬證明被告基于棚戶區改造實施征收涉案地塊(集體土地)上房屋,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審批,被告實施征收違法;
六、房屋強制拆除前、后及強制拆除現場政府參與人員照片,擬證明原告房屋是基于政府征收被強制拆除。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執焦點是:2018年8月3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征收協議書》是否有效。對此應依照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并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審查。現評析如下: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時,須做到依法行政,秉承“法無授權即為禁止”的原則。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在七里店周家組修建了一棟磚混結構的房屋,該房屋并不在《零陵區棚戶區改造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征收紅線圖范圍內,王先生本人也非涉案房屋所在的七里店周家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屬于安置對象。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零陵自然資源局未提供涉案房屋、土地獲得征收批準的依據,其超出《零陵區棚戶區改造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征收安置范圍,所實施的征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征收土地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定。因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征收協議書》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行政行為沒有依據的明顯違法情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故原、被告雙方于2018年8月5日簽訂的《房屋征收協議書》無效。被告零陵自然資源局提出的“涉案協議是雙方自愿達成的,非基于行政征收行為,來源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原告王先生與被告永州市零陵區自然資源局于2018年8月5日簽訂的《房屋征收協議書》無效;
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王先生、被告永州市零陵區自然資源局各負擔25元。
這是典型的“逼人自己走”的手段,而且很好用。
既然是手段,要說完全合法,那肯定就不合法。但是,法律是很多空子的,而且法律是不講理的,只講證據,這里面道道很多,去上訴也不一定贏,而且你沒有公司那么專業,公司可以請專業的律師來。
律師是干什么的?
律師就是能夠把不合法的事情變得從程序上是合法的,這就是律師的能力。
因此,個人面對這種情況,要不就選擇默默接受安排,熬一下。要不就選擇拿點補償走人,要想和公司硬來,基本沒戲。
這種手段的操作空間有哪些呢?
1、很多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里面是沒寫工資數額的,這個時候,公司想怎么調你的工資,你都很難找證據去上訴。
2、公司只是把固定基本工資降低了,按個人的理解,這個數值應該剛好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樣,不會低于這個數值。
同時,公司把其他工資部分全部劃為績效工資,至于怎么考核,還不是公司說了算,法律規定公司是可以對員工進行考核的。
不過,以前的考核是為了讓員工努力工作,拿更高的收入,而現在,是通過考核,讓員工拿不到這個績效工資。通過這樣的變通,變相為直接大幅度降低員工工資。
這樣操作,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如果員工沒有充足的證據,很難打贏官司。
3、而且,公司也不是直接操作,而且通過下發通知、協議等手段,讓這件事情變得更加合法了,一旦員工簽字,基本就沒得上訴的可能了。
所以,我一直都認為打工者永遠處于非常弱勢的地位,想通過這些小小法律來改變打工者的地位,是不現實的。
因為打工者手上沒有資源,所以根本就沒有話語權,也就沒有了地位。
第一,合同定義。
合同,在法律上屬于平等的當事人經協商對條款共同認可,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并經各方簽字確認最終生效的協議。
第二,合同生效要件。
1 真實意思表示。
簽約各方必須表達真實意愿,不存在脅迫或者誤解,不存在被欺詐等情形,條款表達的內容就是各方理解的真實想法。
2 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簽約各方必須能明白在做什么,最終的后果是什么,如果違約將面臨什么,這些必須都能理解,同時有能力自行承擔后果,而不是監護人代為承擔。
3 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
合同內容必須遵守法律,不能和強制性法律規范以及公序良俗想沖突,否則有可能被認定無效。
4 約定的生效條件達到。
每個合同都有成立和生效兩個階段,滿足上述三條成立問題不大,但是未必生效,生效需要符合生效條件,比如簽字蓋章等約定的生效條件。
第三,不合理合同的認定。
不合理,要看從哪個角度和立場來看,從一方立場看不合理,不一定法官一定認為不合理,因為法律允許任何人處置或放棄自己的權利,先自愿放棄一部分權利又反悔的話,法院可能認為沒有不合理。
不合理的法律標準可能存在重大誤解、顯示公平、欺詐或脅迫、霸王條款等,但這不是當事人自己的感受,而是以法官的感受為準。
第四,誤簽,怎么證明。
不認識字,被別人故意變成了別的?還是把簽名視為同意,錯誤理解成不同意就簽名?說自己誤簽,需要說服法官相信,你是誤解了什么,哪些被誤導了,如果能說清楚并且法官相信了,就可以。
第五,誤簽被法官認可的法律效果。
可能會因此被撤銷、認定無效,或者部分有關條款無效。
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1.生產經營需要;2.工資水平相當;3.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且用人單位應承擔舉證責任。
一、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情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那么,若用人單位確實的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且有合理的理由,是可以單方調整工作崗位的。
二、當勞動合同中未約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那么一般說來,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是需要跟勞動者協商一致的。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如果出現以下三種情形,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的: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勝任原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除了以上三種情形,當勞動合同中未約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時,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工作崗位均屬于違約行為。
最高院民一庭認為“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不得擴大使用,甚至濫用。用人單位以行使自主權為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崗位進行調動,勞動者又應該如何呢?
如果用人單位用此理由來調動崗位則需要考慮五點因素:
第一,用人單位存在正式規范的崗位職責要求文件,并且已經公示,起碼應當是該調動的員工是知情的;
第二,用人單位要具有該員工的日常表現和工作記錄;
第三,上述的記錄中表明了該員工不能達到崗位的職責要求;
第四,用人單位對該員工進行了崗位培訓,已經爭取讓該員工能勝任工作;
第五,該員工經過培訓后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調整工作崗位。
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除法律規定可以變更的情形外,都應當經勞動者同意,必須遵循協商一致、自愿平等的原則。一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寫上“員工必須無條件服從工作調整”,這屬于霸王條款,是無效的。
調動崗位在實際操作中,員工是否“自愿”難以界定,因此一般來說,只要調崗事實發生超過一個月而勞動者在此期間對調崗事件沒有提出異議申請工會調解或勞動仲裁的話,即認定“默認調崗”。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拿不出證據證明自己有反應不愿意調崗,是在被強迫或受欺騙的情況下被調崗的話,要告單位非法調崗就很難。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合同不合法但是簽字了“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