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擔保生效時間
保證擔保生效時間
一般是6個月。
1、按照《擔保法》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2、連帶保證的保證人未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合同約定的期限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4、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5、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擔保這個事可不這么簡單。
雖然你沒說明是連帶保證還是一般保證,不過期限上差不多。
你約定的保證期間是一年,那么按照約定大于法定的原則,你的保證期限就是一年。不過保證期限的起算時間是債務到期之日,你看一下你擔保的債務約定了到期日了嗎?
如果約定了,那么就在約定的到期日開始一年,如果債權人沒有向你主張保證責任你免責。
如果沒有約定,那么就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債務人要錢之日是債務到期之日,你的保證期間開始計算。要是一年內,債權人沒找你承擔保證責任,你免責。
但是要是債權人找你承擔責任了呢?
當然你就不能免責了。
這里有一個誤區,就是當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你主張了保證責任,但卻在保證期間結束后起訴你,法院會判你承擔責任嗎?有些人會說,保證期間不是結束了么,當然不擔責啦。可答案是,你依然會承擔保證責任,因為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主張了保證責任。
只要主張過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即停止計算,開始計算訴訟時效,這叫保證期間向訴訟時效的轉化。
大家還有什么想探討的,歡迎留言討論。
1、保證期限
雙方有約定保證期限的,直接根據約定確定。若未約定保證期限,保證期限為六個月。保證期限約定不明的,例如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2、保證期限的起算
根據《擔保法》規定,保證期間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對于民間借貸來說,也就是從還款到期之日開始計算。
3、沒有約定還款時間的還款時間確定
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時間,這個很正常。根據法律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所以,債權人原則上隨時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一旦債權人要求對方還款,那履行期限屆滿,則從這個時候起開始計算擔保期限。
謝謝邀答。
這個問題應該說是給別人借款提供擔保,擔保責任什么情況下免除。
擔保有風險!生活中,有不少人都為他人借款做過擔保。如果借款人按時償還借款本息,都皆大歡喜。如若不然,作為擔保人在一定期間內自然還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首先,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按照約定執行。保證人和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法律規定保證期間為6個月。保證期間均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其次,擔保人提供擔保有兩種保證方式,分別為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形式。該形式下債務人應首先履行還款責任,只有當債務人(借款人)確實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是保證的普通形式。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形式。該形式下債務人和保證人履行債務,沒有先后主次之分,如果債務人(借款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清償貸款本息。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沒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也就是說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在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中)主張權利。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可見,保證期間經過構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
再次,這兩種保證之間最大的區別在于保證人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在一般保證情況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附相關法條:
《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解釋》
第三十一條 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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