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
這個問題問的是擔保的問題,但表述還是不夠規范。擔保有物的擔保,有人的擔保。人的擔保就是保證。這個問題應該問的是保證的問題。
對保證的理解需要從兩方面來理解。
第一是保證方式。有一般保證,還有連帶責任保證。兩者的啟動條件是不一樣的。如問題所述,如沒有約定保證方式,就屬于連帶責任保證。
第二是保證期間。沒有約定的為六個月,約定不明的是兩年。從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算。但是有個問題要注意,如果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之日的,例如,主債務到期日是2018年12月31日,保證期約定到2018年12月31日或30日屆滿,這屬于沒有約定,不屬于約定不明,保證期為六個月。
我曾代理的一個案件,就是援引該條款,最終幫保證人免除了保證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
擴展資料:
擔保合同無效情形
(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參考資料來源:
參考資料來源:
肯定要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方式約定不明的按連帶擔保責任算!沒有約定擔保期限的,至主主債務合同期滿后六個月,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擔保人主張權利!
感謝邀請
題主問題描述不清,涉及應該是擔保責任問題,只能簡單分析一下:
1、借款協議如果沒有約定利息或者約定不明確,那么視為不支付利息。[合同法》第211條]
2、雖然借款協議未約定利息可以不支付,但是協議約定到期后,出借人可以主張逾期借款利息,利率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
3、題主說立案調查后發現有利息,個人認為,應該是出借人主張的逾期利息,這部分利息擔保人是要承擔的,除非擔保協議寫明無需承擔。
4、如果協議沒有約定擔保期限,只要是協議還未過訴訟時效,那么擔保人還是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反之,過了訴訟時效,擔保人享有債務人同等抗辯權。題主提到2013年借款,可以查看一下是否符合過訴訟時效情況。
5、擔保人如果想少承擔風險,可以在協議上寫明“本人只做一般擔保”,法律上有規定,只做一般擔保的情況是,在借款人確實核實無法承擔還款時,債權人才可以向擔保人追要。如果不寫“一般擔保”的情況,那么債權人既可以向借款人索要債務同時也可以隨意找擔保人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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