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
簡述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①勞動合同期限。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
②工作內容。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工種),以及工作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或者應當完成的任務。
③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即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衛生及其他勞動條件,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而采取的各項保護措施。
④勞動報酬。即在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工資。
⑤勞動紀律。即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規則。
⑥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即除了期限以外其他由當事人約定的特定法律事實,這些事實一出現,雙方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⑦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即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違法訂立這類協議的,該協議無效。勞動合同的內容除以上必備條款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還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之內,協商約定其他內容作為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如試用期限、商業秘密的保護等。
一、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二、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的條款勞動合同除法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入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上述所說的7項內容。其他的看訂立合同雙方怎么協商約定。
《條例》對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規定是:(1)勞動合同期限。
主要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等三種形式;(2)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工種和崗位,以及該崗位應完成的生產(工作)勞務、工作班次等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安全和衛生規程,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護規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內容;(4)勞動報網站酬。主要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5)勞動紀律。主要包括企業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序;(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用人單位出資招收錄用、出資培訓、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以及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全,但不影響雙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義務履行的,勞動合同成立,勞動者合法權益應當受到保護。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簡述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