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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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勞動合同的八條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設施、設備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
4、勞動報酬。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
5、社會保險。
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序。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職業技能培訓、保守商業秘密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簽署時的注意事項
一切記不要簽署空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字之前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要堅持保留一份勞動合同原件(企業蓋章),方能有備無患。另外合同別留空白,企業之所以讓員工簽空白合同,就是想不正當地規避一些法律規定,在空白處補上與原約定的不同的薪資、工作時間、違約金、倒簽時間、對自身有利的不實內容等等,員工日后將會吃啞巴虧。二企業不簽署勞動合同,勞動者最高可獲得11個月工資的賠償出于各種原因,企業不愿簽署勞動合同,勞動者可能會依然留下繼續工作。但是,勞動者定要“多個心眼”,注意保留證明自己為企業工作的相關證據,重點的證據比如有:
(1)附有企業蓋章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2)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等;
(3)如果勞動者以公司員工的身份和其他個人、機構簽訂過合同等文書等。
企業不簽署勞動合同,勞動者離職時將最高可獲得11個月的工資賠償;若實際工資低于地方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時,則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算基數。最低工資標準各地區不同,2015年深圳最低工資標準為2030元/月,其他市可以自行百度“X年X市最低工資標準”。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若打算離職后要求企業工資賠償,建議離職前咨詢專業律師意見,以更好地在固定和搜集好日后維權的證據,不然容易錯過證據固定的時機。三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約定工資的80%或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工資低于約定合同約定工資80%,或試用期間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可以要求補回差額。另外,法律規定了試用期的最長限度,如果試用期長度超出法律規定,有權要求企業以試用期滿后的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月數支付賠償金。法律規定的試用期最長限度是: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比如:老板老王和勞動者小明簽訂了1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6個月,試用期工資4000,試用期滿后工資5000,老王和小明依照約定履行了勞動合同。后來,小明申請勞動仲裁,因為試用期超出了法律規定5個月(6-1=5),小明可以獲得5000*5=25000元的賠償金。四要留心“確認通訊方式”的條款不少企業的法務設計勞動合同時,會加入“通訊地址確認”條款。勞動者一定要留心勞動合同中關于聯系方式的條款(如勞動者手機、通訊地址、郵箱、微信等),一定要確保自己填寫的聯系方式真實、可送達,郵箱、微信等為自己常用的賬號。當出現勞資關系緊張時,很多企業通過該條款往勞動者發送對勞動者不利且條件苛刻的《員工手冊》、《企業管理制度》等內容代替當面告知和公示,讓勞動者不知情之下作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從而達到合法解除勞動者等不正當目的。
五勞動者有“自由的辭職權”勞動合同期限不是約束勞動者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辭職不是違約。勞動者有自由的辭職權,提前30天通知企業即可(試用期內則提前3天通知即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企業是不能隨意解雇勞動者的,故一般而言,勞動合同期限設置越長對勞動者越有利。六企業未按勞動者實際工資交社保,勞動者可要求補繳很多企業為了節省成本而規避法律,不按實際工資收入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而是選擇最低工資標準的標準繳納社保甚至不繳納社保。勞動者是勞動關系中的弱勢群體,很多情況下只能吞聲忍氣。但是,即使在職時忍讓企業的侵權行為,乃至和企業結下“自愿不繳納社保”之類的不平等條約,勞動者依然可以在離職后要求企業補交。除此之外,若企業未按勞動者實際的工資收入繳納社保,勞動者可隨時通知并解除合同(無需提前30日辭職),并可要求企業補交社保(部分地區實踐中支持勞動者要求企業經濟補償)。所以,建議勞動者定期上網或到社保局查自己的社保繳納記錄。經濟補償一般計算為:在企業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七勞動者不必畏懼勞動合同中無效的“霸王條款”很多用人單位利用自身的強勢地位,在勞動合同中設置了一些無效的“霸王條款”去限制勞動者權利。實際上,很多“霸王條款”是沒有法律效力,出現勞資糾紛時視為“不存在”(無效)。
雖然部分的企業法務或老板明知這些條款無用,但還會硬塞到勞動合同中,以試圖“威懾”或“恐嚇”勞動者。小編為你識破這些“霸王條款”,以下這些條款都是無效的,勞動者不必擔心因為違反這些條款被索賠:
1.“企業可以隨時調整員工崗位、勞動報酬和工作地點,員工不得拒絕,否則企業可以解雇、罰款……”——無效!如果企業未征得員工同意就調整崗位、報酬、工作地點,都違反勞動法,員工可以索賠。
2.“員工和企業未協商一致或員工有未完成的工作任務,不得離職,否則賠償……”——無效(但簽了服務期協議且接受了“專項培訓”除外)!員工只要提前30日通知,即可離職。3.“員工違反合同約定或有以下行為,須支付企業N元”——無效!除了競業限制和服務期協議,其他情況下企業約定違約金是無效的。八大多數情況下,離職時可以依法獲得經濟補償/賠償我國的立法和司法都十分注重保護勞動者權益,比起其他官司,勞動關系的官司相對便捷和維權成本低。但現實中,很多勞動者因為被企業法務“忽悠”或對法律不了解,沒有意識到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甚至放棄了自己應得的經濟補償/賠償。
在此,小編提醒一下大家離職時,如果存在以下情況之一,你可以依法爭取經濟補償:
1. 企業存在拖欠工資、規章制度違或法、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或欺詐、脅迫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等侵害勞動者權利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因此辭職的;
2. 企業和勞動者經磋商,雙方都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依然有權要求經濟補償;
3. 勞動者患病、非因工負傷或其他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企業單方解除合同;
4.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企業與勞動者協商未能達成一致,企業單方解除合同;
5. 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續簽一份待遇條件相比原合同更高(或同等)的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除外);
6. 企業破產、解散、被責令關閉等情況。
另外,在實際中,很多企業的解雇程序十分不隨意,容易觸犯法律規定。如果勞動者被解雇,很多情況下都屬于“違法解雇”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標準兩倍的賠償。建議勞動者被解雇前后,盡早咨詢專業律師。九加班費要給加班費如果碰到加班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額外支付加班費,勞動者可以通過錄音、錄像或考勤記錄等證據證明加班的發生,在事后(包括離職后)要求支付加班費。加班費的最低標準是:
1. 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1.5倍的工資;
2. 雙休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2倍的工資;
3. 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3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總結:我國法律對勞動者的保護十分全面,特別在勞資糾紛中更大地傾向保護勞動者。建議勞動者感覺到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在律師指導下固定證據以更好地維護好自己的權益。另外,特別要注意,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為1年,大多數情況下自爭議發生后1年內未提出仲裁或訴訟,將喪失勝訴權,所以切忌白白錯過起訴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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