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轉行政處罰法律依據
刑事轉行政處罰法律依據
針對您的問題,我給出的答案是,受到刑事處罰后一般不承擔行政處罰,但是如果違法行為構成犯罪,即使接受了行政處罰,也要追究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法》第七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違法行為已經刑事處罰還可以行政處罰,同一個行為可能同時觸犯行政法規和刑法,這是兩個不同部門的管轄范圍。一般情況下,如果是一個違法犯罪行為,應該只處一種處罰,或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如果先已經受過行政處罰,后構成犯罪需要刑事處罰,已經執行的行政處罰應該抵折刑期。《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這里的規定是”分別”作出,并沒有排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再移送司法機關的做法。
刑事案件轉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四)具有本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需要予以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條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不構成犯罪,只是行政處罰
中國的傳統用人制度及對領導干部的政治考察,歷來都是重點,特別在考慮重大領導崗位及政治領域,對人員的政審相當嚴肅。這里我們先討論一下,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區別,當事人如果觸犯國家法律,根據情節嚴重后果,可能會被處予刑事或者行政責任,但兩者是有本質區別的。刑事責任處罰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同時有剝奪政治權利終生的規定,對人處理相當嚴重。而行政處理主要有警告、罰款、降級、降職、開除等,一般情節較輕。雖然在個人檔案上都有記載,但后果不同,行政處理有一定期限,并且能夠撤除。但刑事處理在檔案上卻永久記載。相對子女方面政審來說,如果政審范圍內人員有刑事責任記載,則影響較大,如果是行政處分,則影響較小。所以,遵紀守法我們要注重,規范自己言行更是不言而喻。
刑事案件不能轉為行政案件。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犯罪的情節比較輕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進行行政或治安管理的處罰。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刑事轉行政處罰法律依據“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