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子還有法律依據嗎
父債子還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因此,對于父母所欠的債務,在父母去世后,應該先用父母的遺產來償還所欠的債務,父母的遺產不能清償所部的債務時,對于未能償還的部分,從法律上來講,子女是沒有義務來償還的,如果子女愿意償還的,法律不作限制。
如果子女在父母去世后,沒有用父母的遺產來償還父母的債務而是直接繼承遺產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子女來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子女承擔債務的范圍也僅限于其所繼承的遺產的范圍。
王父生前曾向銀行貸款50萬元,向朋友張某借款10萬元,現銀行、張某均找上門來,要求王先生替父還錢。
王先生覺得很委屈,因為其一直從事其它行業的工作,對父親生前所開服裝加工廠的債權債務從未干涉過,而且是否要繼承父親遺產,王先生還在考慮之中。本案中,王先生是否承擔償還責任呢?
河北省子辰律師事務所潘艷霞律師認為:父債子還只是我國民間的一個傳統說法,從現有法律角度來講是不合法的,遇此糾紛應具體分析。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是行為的相對人,而父與子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民事主體,如果王父生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資格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承擔民事義務,那么王父所欠的個人債務應由自己承擔,不能要求其他人承擔。當然,如果子女愿意代為償還也未為不可。投理想金融服務平臺收益穩定。
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據此,王先生在未繼承父親遺產的情況下,沒有替父親償還生前債務的義務,即“父債子不用還”;王先生已經繼承了父親的遺產,也僅以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對父親的債務進行償還,超過部分如果王先生自愿償還則不受此限。
另外,如王父生前所借債務是用于家庭生活共同開支,則王父的債務屬于家庭共同債務,理應由其他家庭成員共同承擔清償責任,這種情況下,不管王先生是否繼承父親遺產,都應對其債務承擔償還的責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2條有相應規定。
“父債子還”這是一個常在耳邊聽到的話。可是,這個說法并不符合法律規定。法律上,父親和成年的子女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財產也是獨立的。
換句話說,父親欠的債,子女在法律上根本沒有償還的義務。但是,子女如果基于道德的考慮,自愿為父親還債,法律也不干預。
另外,還有一種特別的情況,父債子要還。那就是,父親負債而亡,留有遺產,子女繼承后,這時子女要為父親還錢,但是僅以遺產范圍為限。如果子女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父親的遺產,也可免除還款的義務。
我國法律中沒有明確的規定“父債子還”的條款。但是在以下幾中情況下子女擔負償還債務的義務:一是子女繼承了父親的遺產,那么子女負有在遺產范圍內承擔償還義務。二是子女接受了父親的贈予,因為贈予導致債務人的債務無法清償。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如果你父母有遺產留給你,那就必須要還。如果沒有,那就不用還。
現在的法律不支持這一條,而且這句話雖然是自古流傳下來的,但不具備法律責任,你不必有心理壓力。
如果對方用父債子還來說你,可是還有一句叫人死債消,所以更不必擔心。
父債子還在民間說法比較普遍,但是在法律層面上也要具體分析,情況比較復雜,舉例一種情況,如果父親生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資格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承擔民事義務,那么他的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不能要求子女承擔。當然了,子女愿意代為償還也不是不可以。另外具體您可以去看看我國繼承法,希望對您有幫助!
父債子還在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中是沒有依據的,畢竟他們是不同的民事主體,各自需要承擔各自的責任。但如果父母有遺產,那么應當扣除相應的債務后再行繼承。雖然說父債子還屬于封建社會的觀念,但是我們在飯后閑聊時還是比較推崇這個觀念的,戲說起來,當年楊白勞還不起債,被黃世仁抓喜兒抵債還是有道理的,如果現在父債子還合法的話,社會上的老賴問題就會徹底解決了。當然,這是開玩笑的話了。 嚴格意義上來說負債不一定子女就一定得償還,《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要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則需要在繼承的遺產范圍之內承擔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如果被繼承人沒有任何財產可繼承或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可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免除償還責任。因此,老百姓所說的負債并非子女一定得償還,還需要看具體的實際情況。
這個問題是個比較有意思的問題。父債子還作為我們的傳統文化中一條“鐵令”。一直被我國人民所接受,可以說具有較強的道德約束力。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父債子還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講,一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父子,父親與兒子之間是兩個獨立的自然人,彼此獨立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所謂債從法律上講就是債務人對債權人所應當履行的義務,它具有相對性,相對性就是一對一,不涉及第三人,就是親生子女之間也不產生關聯。所以說, 一般情況下,父親欠的債,兒子不背鍋。
但是有一種例外情形,在家庭繼承當中,子女在繼承父親財產時,如果父母親尚有債務未還清,則應當先還清債務,在就剩余部分進行繼承。如果繼承后,債權人才主張時,則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的份額內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我們國家并沒有“父債子還”、“之債父還”的說法,自己的債務自己償還,并不能說,你是他的爸爸或者兒子,你就有義務幫他償還,在我們國家,債務人死亡后,留下的遺產,由繼承人繼承后,繼承人在繼承的范圍內償還債務人的債務,超出的那一部分是沒有義務償還的,但是繼承人自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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