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怎樣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按法律規定來執行,不是一兩句話可以說得清楚!
官司勝了,對方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僅限于以下幾類: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依據行政法規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決定。凡不在前述列舉范圍內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都無權介入執行。離婚協議不屬于可由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但是,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原協議內容。經人民法院審理并判決后,原告可向人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名下無任何財產,依據法律的規定,要終本執行,即終結本次執行。待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申請執行人需要向執行局再次申請恢復執行程序。被執行人名下沒有任何財產,這是申請人的壞消息,正常執行案件,在執行時,執行法官需要先調查被申請執行人名下的財產情況,以及司法拘留被申請人、將被申請人納入到限制高消費名單和失信人名單中,即便這樣,依然沒有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因此就只能按照程序終本執行。那么作為申請執行人,可以與法院執行局協商,以法院的名義發布懸賞公告,即找到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或者提供了有效財產線索被法院依法查扣的,給予提供線索的信息人10%或者更高的懸賞費用。前段時間看到濟南某法院發布的懸賞公告,涉及金額2000多萬,懸賞10%,如果能夠發現被申請人名下財產,分分鐘進賬200萬的懸賞,對于一些知道被申請人財產線索的,也會蠢蠢欲動。當然,還可以委托律師想辦法調查被執行人是否有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如果發現了,及時提起撤銷訴訟,以此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權利。
如果法院只判決其中一方承擔責任,法院一般執行其個人財產;除非申請追加其配偶為被執行人,法院會依法裁定是否追加。一旦追加,其夫妻共同財產是可以被強制執行的。
1.銀行賬號查封:使用法院聯網系統查詢夫妻二人在各個銀行的賬號開設查詢及查封。
2.房產查封:在戶口所在地房管部門查詢本部門聯網的房產登記情況及查封。
3.車輛查封:在戶口所在地車管所查詢、查封二人車輛。
4.收集其它股票、債券、債權、股權、外地房產等財產信息,并查封。
5.啟動拍賣:估價后走手續報批,上京東或淘寶司法拍賣房產等財產。
6.入黑名單:將兩人信息入進最高法院被執行人名單及限制高消費名單。禁止子女上高學費私立學校、禁止乘坐高鐵、星級酒店等消費。
夫或妻一方為被執行人,那這個債務應當屬于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那配偶方的財產是否會被執行,那自然還是要看這個財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若是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的債務自然不應當執行。若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就有可能被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共有財產屬于可以被執行對象,法院應當及時通知共有人。實踐中,即便共有人對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一般也都有被駁回。當然,因為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共有屬于共同共有,是不區分財產份額。若是想要保障自己的權益,根據規定可以提起析產訴訟,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今日最高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隨之而來的鋪天蓋地的解讀。
最高法終于側面回應了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存廢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婚姻法24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該條規定是用來處理夫妻雙方與第三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規定。之所以出臺這樣的規定,原因在于,中國目前實行婚后財產共有制,除單獨約定外,夫妻婚后獲取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婚后形成的債務也是共同債務。
第三人與夫妻一方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時,一般不可能知曉該債權債務是否出于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能基于婚后財產共有制推定屬于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一方抗辯第三人知曉舉債并非夫妻共同意愿或抗辯該債權債務并未用于共同生活的,需要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在司法實踐中,一方面由于舉證的困難,另一方面在一些名存實亡的夫妻關系中會存在夫妻一方惡意負債,虛構債權債務關系,聯合所謂的債權人來致使夫妻另一方承擔莫須有的債務,以致于在很多審判案例中,夫妻其中一方成為了解釋第24條的“受害者”。
如今最高院出臺的新的司法解釋共四條,主要涉及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
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
三、債權人能夠證明的夫妻共同債務;
四、適用范圍。
首先,第一方面的內容明確和強調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這一規定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時,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為避免事后引發不必要的紛爭,盡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劃重點);
其次,關于日常家庭生活支出所負擔的債務,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再次,對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夫妻共同債務,明確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即債權人需要舉證證明債務屬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所負擔的債務;最后,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該解釋進一步完善了夫妻債務的認定標準,明確了舉證責任的分配,同時對于風險的及早防范也做了重要提示。
然而,關于該司法解釋似乎還有幾點存在明顯的爭議
第一,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如何界定該債務是否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疇,其數額應如何確定?
第二,按照該解釋規定,此類沒有判決給夫妻另一方的債權債務進入執行程序后具體怎么操作?
如果家庭財務的實際操控者在一方(財產在一方名下),若被執行一方名下沒有任何財產,那么如何解決?
第三,解釋出臺前,夫妻一方可能會成為虛假債務的受害方,那么解釋出臺后,夫妻雙方聯手“坑”債權人的“道德風險”甚至是法律風險的防范又如何規避?
這些都是要在實踐當中具體去解決的疑問。
文 河南廣學律師事務所 張貝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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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怎樣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