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無償轉移財產
被執行人無償轉移財產
沒有辦法的,老賴不入刑一切等于零
對方財產轉移,訴訟執行怎么執行?還是只能認倒霉?
法院執行只能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若房產、車輛等財產已轉移登記,因這類財產是以產權登記作為確認產權人,這種情況便不屬于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是無權對該財產進行執行。另外,法院也不會主動對這些財產的轉移情況進行調查。
自認倒霉,這個也不用這么悲觀。這種情況很常見,但并不是沒有任何維權方式或途徑。當事人這個時候需要做的便是向法院申請調查令,由律師前往相關部門調取財產轉移財產。若認為被執行人存在無償或低價轉移財產行為,債權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債權人撤銷訴訟,撤銷財產轉移行為。這種案件我現實中也做過幾個,其中一個是法院直接判決勝訴,有一個是同對方達成調解。所以,建議是及時進行調查取證,并依法提起訴訟維護權益,避免財產多次流轉,那維權就存在諸多麻煩。
感謝邀請
借題主問題有進行一些轉移財產法律知識,并嘗試給出建議:
一、給題主建議
1、如果執行還沒有申請,發現被執行人存在轉移財產情形,建議自行采取措施,聯系買房人說明情況,找不到買房人在其房產周邊張貼說明告示等等,主動干預。
2、執行法院受理后,會給被執行人送報告財產令,在有證據能夠證明財產轉移情形,及時向主辦法院報告,法院會給房管局送達配合執行函,房管局收到材料后會終止辦理。如果房產已經過戶,被申請人將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同時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買賣合同無效之訴。
二、轉移財產的方式有哪些
①通過離婚析產、不依法清算等方式惡意轉移財產;
②放棄到期債權;
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④無償轉讓財產
⑤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將其所有的財產有償轉讓第三人;
三、如何應對
①對于債務人在訴訟期間,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
②對于通過離婚析產、不依法清算等方式惡意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依法變更追加被執行人或者通過訴訟程序追回被轉移的財產。
③對于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有償轉讓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可以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確認轉讓無效訴訟。
④立案和審判階段,及時申請財產保全,有效防止債務人在執行程序開始前轉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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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這種事情,要早做打算!
第一,對于債務類糾紛,勝訴概率接近百分之百的話,在立案的時候一定要申請訴訟保全。
對于債務類糾紛,典型的如民間借貸糾紛、買賣合同糾紛,如果證據足夠,勝訴概率接近百分之百的話,可以在起訴的時候就向法院提起訴訟保全申請。訴訟保全主要是為了防止債務人在訴前、訴中轉移財產,導致案件判決后執行困難,這樣可以節省時間。但是,訴訟保全申請時要提供擔保,擔保一般都是由保險公司提供,像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有專門針對這塊業務的險種。但是案件要是敗訴,申請人可能要面臨賠償的風險,因此,沒有十足的把握不要提起訴訟保全。
第二,對于缺席判決的案件,拿到判決書后,要盡可能快的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既然已經缺席判決了,那么接下來重要的一步就是申請強制執行,這一步最好的辦法就是要快。雖然題中說到,債務人提前轉移了財產,那么這種情況,在拿到判決書后就更應該及時申請強制執行了,這樣可以對其還沒有來得及轉移的財產進行執行。
第三,對于這種情況,題主可以通過債權人撤銷權撤銷債務人轉移財產的行為。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撤銷權在債務人轉移財產時,用的最多,題主可以搜集相關證據,向法院起訴。
總之,對于債務類糾紛,在起訴時,一定要提前申請訴訟保全,而對于債務人故意轉移財產的,債權人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起訴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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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和被執行人得不得病沒什么關系,只要他實施了轉移財產的行為就是不執行生效判決的行為。輕則為老賴,情節嚴重的,被執行人可能承擔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對此申請執行人可以做的事情有:
直接向法院申請撤銷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的行為
對此的法律依據規定在《合同法》第74條,即
因債務人
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
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此條同樣適用于在執行階段被執行人故意向第三人低價或者無償轉讓財產。該撤銷權行使要注意一下幾點:
1.只能以訴訟的手段行使;
2.如果債務人不是無償轉移財產,而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移財產(有償),則撤銷權的行使還需要財產的受讓人具有惡意(即受讓人明知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存在到期的債務,此轉移將導致債務人的財產減少,并有害于債權人行使債權)
3.行使該撤銷權產生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訴訟費、差旅費、律師費等)
4.行使該撤銷權的期間為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轉移財產起1年內,同時自債務人轉移財產起5年內,債權人不行使撤銷權的,該權利消滅。
申請追加或者變更被執行人
如果被執行人行將就木,將自己的財產提前轉移給自己的繼承人等,則申請執行人可以在被執行人死亡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其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為被執行人。
另外,這種追加或者變更申請被執行人的措施通常是用于被執行人向外無償轉移財產的行為。除去繼承這種情形,其余情形基本同理,具體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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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個問題,如果你有確切的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把財產轉移了,是可以要求返還的。這里面專門有一個撤銷權之訴。
但是通常情況下,被執行人如果想轉移財產,做的都會比較的天衣無縫,所以你要想追回的話,困難比較大,理論上是可行的,但是實際操作上可能還是比較難的。
所以建議大家在提起訴訟之前,可以先提起一個訴訟財產保全,這樣可以事先把他的財產凍結掉,以防他再轉移財產,這樣會更保險一些。
如果單憑等著最后再去執行他的財產,而他又早早的去轉移了,那難度比較大,而且就算他不轉移,他就把這些財產揮霍掉了,你不是也沒有辦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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