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滯留盤問最長時間
警察滯留盤問最長時間
遲遲不判刑,大致兩種情況:
一、像北京等大的城市,看守所的在押犯人太多,檢察院忙不過來。但對于案件的審判結果是很有經驗的,肯定不會押你一年,然后法院判刑半年,再給你半年的賠償的。
通常會對一些刑期短的預估一下,例如對于大概會判6個月的,把你押到5個月后才會開庭審理,法院也會配合檢察院,判你6個月以上。
這樣做也是合理合法的,因為每項罪名都可以視情節有一定寬松的量刑范圍,尺度完全取決于法官掌握。
例如簡單的挑釁滋事罪,疑犯如果言簡意賅、虛心地承認錯誤,表達一下歉意, 法官會直接判最輕的六個月或者緩刑,這樣幾分鐘就完事,大家都很省事。但如果疑犯啰嗦,詞不達意,讓人感覺不是很服氣,或者很小的刑還請個律師辯護,法官最恨這個,多加刑幾個月沒什么不可以的。
二、共同、團伙犯罪中有逃案的,或者集資詐騙之類涉及人員眾多的。看押兩年多都無法開庭的非常常見。也有已經判刑,去了監獄服刑,又發現新的案情,重新帶回看守所的。
總之,看押多久都是有理由的。無罪釋放,只是傳說
具體如下: 根據《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 第八條 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當場盤問、檢查后,不能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繼續盤問: (一)被害人、證人控告或者指認其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正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為嫌疑的; (三)有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可能是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贓物的。 第十一條 繼續盤問的時限一般為12小時;對在12小時以內確實難以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24小時;對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時以內仍不能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48小時。 前款規定的時限自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被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至被盤問人可以自由離開公安機關之時或者被決定刑事拘留、逮捕、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強制戒毒而移交有關監管場所執行之時止,包括呈報和審批繼續盤問、延長繼續盤問時限、處理決定的時間。
公安問話不可以超過24小時。
公安機關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當場盤問、檢查后,不能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繼續盤問:(一)被害人、證人控告或者指認其有犯罪行為的;(二)有正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為嫌疑的;(三)有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攜帶的物品可能是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贓物的。繼續盤問的時限一般為十二小時;對在十二小時以內確實難以證實或者排除其違集體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二十四小時;對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時以內仍不能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對于以下人員:(一)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二)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三)已滿七十周歲的老年人,必須在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的四小時以內盤問完畢,且不得送入候問室。
無特殊情況下最長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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