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人和義務人舉例
權利人和義務人舉例
都很重要,不動產登記中登記義務人是指承擔房地產過戶登記的一方,一般為房地產公司。與之相對應的是登記權利人,是指房產所有者,一般為買方。
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 作為物權公示手段,不動產登記本質上為產生司法效果的事實行為而非登記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
依據我國《物權法》第17條的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請注意,此處措辭“享有該不動產的證明”。實際上該規定對房屋所有權證作出界定,即房屋所有權證只是權利人享有該房產的證據,該證據是政府經過公告公示的,相對來說,其法律證明力強一些。
登記包括的權利如下:
1、集體土地所有權;
2、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
3、森林、林木所有權;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5、建設用地使用權;
6、宅基地使用權;
7、海域使用權;
8、地役權;
9、抵押權;
10、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了人身損害賠償的主體為賠償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并明確了賠償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的概念。 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房主證上寫的是表明你們三人共有這套房產,都是1/3的權利,如果出售或者做其他的(比如抵押),都需要三人同時簽字同意才可,不過這和寫一個人的名字對房產證沒有區別的,都是你們的房子,只是這樣細化了共有人,特別是把你的權利加了進去,如果不寫你那只是你父母的共有財產,跟你沒有關系的。明白了嗎?
行政訴訟當事人,是指因對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到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和參加訴訟,并受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約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行政機關。
廣義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中的第三人;狹義的當事人則僅指原告和被告。
行政訴訟當事人中,原告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被告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無論原告還是被告,都享有訴訟權利和義務,不能說誰是權利人誰是義務人。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權利人和義務人舉例“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