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39條具體內容
勞動合同39條具體內容
答:你好由于你沒有把事情的過程細述,下面回答供你參考《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在無經濟補償的前提下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者如果在工作中構成了嚴重過錯,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用人單位可以無補償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將“嚴重違紀”、“重大損害”等界定清楚,對許多企業業說,的確不是一項容易的工作。不論是“嚴重失職”還是“營私舞弊”均應同時滿足條件——“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那么什么樣的損失屬于“重大損害”呢?根據原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25條的規定,所謂“重大損害”由企業內部規章來規定。因為企業類型各有不同,對重大損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別,故不便對重大損害做統一解釋。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認定。由此可見,法律對于何謂“重大損害”并沒有明確規定,而是由企業根據自身情況來界定損害程度大小對于企業的影響程度,并且通過民主程序將關于“損害額度”的規定與全體員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協商一致,進行公示告知,才能上升為司法認可的證據。但是如果企業的損失額度過低或過高,司法機關仍有權進行自由裁量來審查制度的合理性。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首先,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是通過民主程序公之于眾,其次,勞動者的行為客觀存在,并且是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何為“嚴重”,一般應根據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為準。最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理是按照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的,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擴展資料:案例:違反單位“戀愛禁令” 淮安一女子被開除2013年1月,李麗應聘進入淮安某機械公司上班,該公司規章制度明確規定:在公司上班期間不得與本單位其他員工建立戀愛關系,否則構成違約,公司有權將其開除,且員工不得索要相應的經濟賠償金或者經濟補償金。李麗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亦明確禁止公司員工內部戀愛。然而,在上班期間,李麗與公司員工張強(化名)因工作接觸產生好感,建立了戀愛關系。礙于公司規定,兩人不敢公開戀情,只能偷偷交往。但隨著時間推移,兩人的戀情還是被公司發現。今年3月7日,該機械公司以李麗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將其開除。被開除后的李麗心有不服,認為該機械公司“禁止公司員工內部戀愛”的規定,侵害了她婚姻自主的權利,該規定無效,于是將該機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其經濟賠償金5萬余元。機械公司則稱,公司內部員工建立戀愛關系可能損害公司利益,單位規章制度明確規定“禁止公司員工內部戀愛”,且李麗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亦有該條款,李麗應當知曉該規定,公司依照單位規章制度作出的開除處理決定并無不當。淮安市中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該規定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國家強制性的法律規定。我國婚姻法賦予每個公民婚姻自由的權利,機械公司“禁止公司員工內部戀愛”的規定,侵害了李麗的婚姻自由的合法權利,違反了我國法律關于公民婚姻自由的規定,應當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具體內容如下: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按照我們在實踐中常識性的理解,那就是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且達到嚴重程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如果違反勞動合同的未達到嚴重程度的,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也就說,違反規章制度是否達到嚴重程度,應是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的唯一標準。 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理解及操作,從法律的嚴肅性、排他性來看,在審判實務中應當是非此即彼的理解方法,而不是用圓滑、融通、模棱兩可的方式來理解和運作。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中三十六條及三十九條內容是: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谠囉闷陂g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ㄈ﹪乐厥?,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三十六條解讀: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協商是由用人單位提出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三十九解讀: 本法在賦予勞動者單方解除權的同時,也賦予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以保障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但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權,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立法上嚴格限定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禁止用人單位隨意或武斷地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萌藛挝粏畏浇獬齽趧雍贤饕幸韵聨追N情形: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適用此項條款首先要注意以上三點: 1、要求用人單位所規定的試用期期間符合法律規定。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満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庇萌藛挝恢荒茉诖朔秶鷥燃s定試用期?! ?、是否在試用期間。試用期間的確定應當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若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超出法定最長時間,則以法定最長時間為準;若試用期滿后仍未辦理勞動者轉正手續,則不能認為還處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3、對是否合格的認定。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如果沒有這個前提條件,用人單位無權在試用期內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應當以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錄用條件和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規定的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等條件為準?! ?、對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有效的證明。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后果。所謂證據,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 a.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 b.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適用這一項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是通過民主程序公之于眾?! ?.勞動者的行為客觀存在,并且是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何為“嚴重”,一般應根據勞動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為準。如,違反操作規程,損壞生產、經營設備造成經濟損失的,不服從用人單位正常工作調動,不服從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散布謠言損害企業聲譽等,給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和管理秩序帶來損害?!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理是按照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的,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即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其忠于職守、維護和增進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但不夠刑罰處罰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負責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工具設備、浪費原材料或能源等。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兼職”。我國有關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雖然沒有對“兼職”做禁止性的規定,但作為勞動者而言,完成本職工作,是其應盡的義務。從事兼職工作,在時間上、精神力上必然會影響到本職工作。作為用人單位來講,對一個不能全心全意為本單位工作,并嚴重影響到工作任務完成的人員,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鶕摋l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 2、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是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影響的,如果影響輕微,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屬于無效或部分無效勞動合同。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并基于這種錯誤的認識而簽訂了勞動合同?!懊{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并簽訂了勞動合同?!俺巳酥!笔侵感袨槿死盟说奈ky處境或緊迫需要,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而訂立的合同。本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比魏我环嚼萌魏我环N行為手段而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均違反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因此自然允許利益受損者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意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ǘ﹪乐剡`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ㄈ﹪乐厥殻瑺I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ㄎ澹┮虮痉ǖ诙鶙l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p>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
1、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但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1996年)第142條第2款規定作出不起訴決定的除外(該《刑事訴訟法》(1996年)第142條第2款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
2、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當時指1979年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
3、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被人民法院判處處罰的;包括:
?、俦慌刑幑苤啤⒕幸?、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實際執行刑的;
?、凇⒈粏翁幜P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刑事處罰的;
?、蹖τ谕鈬吮华毩⑦m用驅逐出境的。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勞動合同39條具體內容“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