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哪個
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哪個
合作關系和雇傭關系和勞動關系的區別很大
一,合作關系是平等的合伙人,參與分紅或共擔風險,是互利共贏的關系,沒有上下級之分。
二,雇傭關系是雇主與打工的關系,一方出錢一方出力,是老板與員工的關系,打工的一方要聽雇主安排完成任務。
三,勞動關系是經人社部門簽定勞動合同的甲方與乙方的關系,明確了甲方的權利義務和乙方的崗位職責待遇等,受勞動法保護的關系。
三種關系在社會生產中交叉混用,區別很大,以合作關系收益最大,雇傭關系最是自由,勞動關系最有保障,各有所長,因人而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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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傭,說白一點就是 出錢使人給自己做事。關于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的競合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復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雇傭關系是狹義的雇傭關系,不包括《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勞動關系。 員工在公司上班一般來說巨大多數都是勞動關系,但是,也不排除是雇傭關系的這種可能性的存在。
勞動關系,系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一種相對穩定的社會關系。而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與雇傭人約定,由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支付報酬而發生的社會關系。區別在于:
1、 主體范圍不同。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雇傭關系,而勞動關系主體具有單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面只能是企業、事業單位或是私人企業的用人單位。
2、緊密程度不同。勞動關系中,勞動者隸屬于用人單位,受其管理和約束,要求勞動者要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雙方是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而雇傭勞務關系中,雙方是平等的主體關系,一方不受另一方約束(這里的約束非指合同約束,實為工作約束),工作安排上有較大的空間,不具備隸屬性。
三、待遇以及勞動報酬支付不同。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依據我國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法定的權利。其勞動報酬支付是由法律規定,并具有規律性,通常是按月、足額并以現金的方式發放。而在雇傭勞務關系中,勞動者僅享有報酬請求權等極少的權利保障,對于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權利只能依據雙方先前的約定才能享有。其勞動報酬支付一般是按次結清,就是在工作完成之后,由雇傭方一次性支付給受雇傭方報酬,也可以由雙方約定發放報酬的時間、方式等,并不受到勞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四、勞動人員是否連續穩定地從事工作。一般而言,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有長期、持續、穩定在用工單位工作的主觀意圖,同時用人單位在招聘時也是以勞動者長期為單位提供勞動為目的,具有長期、持、穩定性。而雇傭關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項工作為目的,并不是在用人單位連續、穩定地工作,所以,不具有長期、持續、穩定的特征。
五、法律適用不同。因勞動關系發生糾紛,要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等系列勞動法律進行解決,而因雇傭勞務關系發生糾紛,則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條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民事法律進行調整。
1. 雇傭關系是勞動者直接和用工單位簽訂合同發生勞動關系;2. 勞務關系也就是勞務派遣,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法律關系,而用人單位把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就是勞務派遣關系,不是勞動法律關系,如果在工作期間發生法律糾紛,勞動者只能與用人單位進行協調,而不是用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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