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勞務關系雇傭關系的區別
勞動關系勞務關系雇傭關系的區別
一、勞動關系是指勞動力所有者(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用人單位)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一方有償提供勞動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系。
勞動關系一般具備以下表現形式: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勞動者是指在國家法定勞動年齡以內,具有勞動行為能力的人員。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雇傭關系是指受雇傭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從事雇主授權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勞務關系,而雇傭人接受受雇傭人提供的勞務,并且給付約定的報酬。
雇主與受雇傭人之間不是平等關系,而是存在支配和服從的關系。
與勞動關系中的支配、服從關系不同:在雇傭關系中受雇傭的一方不需要加入雇主一方;而勞動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一定要加入到用人單位中,成為用人單位中的一員。
三、幫工關系中出現了人身傷害,受益人應當為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幫工人自愿幫工,在幫工過程中出現了人身傷害,受益人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該在受益范圍內適當給予受傷幫工人一定的補償。
四、勞務關系是指一方提供勞動力,另一方支配勞動力,雙方存在對勞動力的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而不是對勞動者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適用法律:雇傭關系、勞務關系、幫工關系適用《民法》和《合同法》、人身損害司法解釋,而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
1. 雇傭關系是勞動者直接和用工單位簽訂合同發生勞動關系;2. 勞務關系也就是勞務派遣,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法律關系,而用人單位把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就是勞務派遣關系,不是勞動法律關系,如果在工作期間發生法律糾紛,勞動者只能與用人單位進行協調,而不是用工單位。
勞務關系是指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實現勞動過程中,一方有償提供勞動力,另一方使用和管理勞動力并獲取勞動成果的社會關系。
雇傭關系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社會關系。
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這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中,提供勞動的都是自然人,都是通過提供勞動來獲取報酬。但是,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又有不同之處,其主要表現:
1、是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
國家對勞務關系有強制的法律規定,勞務關系雙方必須遵守,不得以合同排除法律的適用,而雇傭關系的本質是一種勞務關系,雙方遵守意思自治原則,雇傭合同的內容雙方可以約定,只要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一般不加以干涉。
2、是否形成行政隸屬關系。在勞務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組織領導的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要接受用人單位的領導和管理、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者都必須遵守。在雇傭關系中,勞動者雖然是在雇主的授權或指示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或其他勞務活動,并接受雇主的指揮、控制、支配、監督和管理,但是,勞動者不是雇用單位的成員,也不必遵守該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雇用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一種平等的人身關系,不屬于行政上的隸屬關系。
3、福利待遇不同。在勞務關系中,勞動者有權享有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而雇傭關系中的勞動者一般不享有這些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權。
4、從所從事的工作(勞務)時間上看,勞務關系中用工單位對雇請的勞動者一般打算長期使用,勞動者一般同樣有長期、持續、穩定在用工單位工作的主觀意圖,而雇傭關系中一般具有臨時性。
5、是用工主體不同,這是勞務關系與雇傭關系的根本區別。在雇傭關系中,對用工主體沒有特別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為雇傭人(用工主體),在勞務關系中,《勞動法》第2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用工主體),用工主體限定為在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剛剛頒布的勞動合同法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屬于“用人單位”)。
雇傭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是:
1.主體范圍不同。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雇傭關系,而勞動關系主體具有單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面只能是企業、事業單位或是私人企業的用人單位。
2.緊密程度不同。
3.待遇以及勞動報酬支付不同。
4.法律適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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