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訴訟參與人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訴訟參與人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受害人是可以作為訴訟參與人參加刑事訴訟活動中去的,受害人還可以聘請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活動中。當然可以發(fā)言,包括對證據(jù)進行質證等活動都是可以的。
刑事訴訟參與人,是指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除偵查、檢察、審判機關工作人員以外參加刑事訴訟活動,依法享有一定的訴訟權利,承擔一定的訴訟義務的人員。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刑事訴訟參與人主要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刑事訴訟當事人,是指同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而參加刑事訴訟的人員。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法定代理人是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對被代理人負有保護責任的人。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與自訴案件中的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辯護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訴訟參與人。證人是指除當事人以外,向司法機關提供自己所了解了的案件情況的訴訟參與人。鑒定人是指接受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聘請,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事實的某些專門性問題提出書面鑒定意見的訴訟參與人。翻譯人員是指接受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聘請,在訴訟中進行翻譯工作的訴訟參與人。法律規(guī)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一、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 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 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 政法委、紀委
二、訴訟參與人是訴訟活動中,享有一定訴訟權利,并承擔一定訴訟義務的除國家專門機關工作人員以外的人。
刑訴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刑事訴訟中的訴訟參與人,是指除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以外的,參加刑事訴訟并在訴訟中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人的統(tǒng)稱。訴訟參與人分為兩大類: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地位、參與刑事訴訟的范圍和程度、訴訟權利與義務等方面有所不同。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使刑事訴訟不僅是國家機關公安司法人員的職權行為,而且具有了訴訟性。在刑事訴訟中,訴訟參與人通過行使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影響刑事訴訟活動的進程。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82條的規(guī)定,訴訟參與人共有7種: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有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當事人是在刑事訴訟中處于原告或者被告地位,與案件的訴訟結局有著利害關系的訴訟參與人。當事人對刑事訴訟的進行、發(fā)展和結局起著很大的作用。一般來說,當事人在訴訟中或者是原告,或者是被告,或者地位相當于原告或被告。當事人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也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當事人為保護自己的利益而參加訴訟,與刑事訴訟的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當事人共有以下訴訟權利:
①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②在具有法定理由時申請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或者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回避;
③對于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有權申請復議一次;
④對于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或者對其人身進行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⑤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向證人發(fā)問并質證,辨認物證和其他證據(jù)并就證據(jù)發(fā)表意見,申請通告新的證人到庭和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勘驗或者鑒定,互相辯論等;
⑥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其他訴訟參與人是除了當事人以外的參與刑事訴訟活動并在訴訟中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訴訟參加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其他訴訟參與人與訴訟結局并無直接利害關系,其參加刑事訴訟不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實體權利,而是在某個環(huán)節(jié)或者某一方面協(xié)助刑事訴訟的進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并不能啟動訴訟程序或者對訴訟進程產生直接影響。與當事人相比,其他訴訟參與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較小。
刑事訴訟中的訴訟參與人
,是指除專門機關依其職權辦案的人員以外,享受一定的訴訟權利并承擔一定的訴訟義務而參加訴訟的人。訴訟參與人分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兩大類。
根據(jù)刑訴法第82條規(guī)定,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1.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對被代理人負有保護責任的人。
刑訴法82條規(guī)定,法定代理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養(yǎng)父母、監(jiān)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法定代理人的任務是保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而應當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法定代理人為多人時,只能由其中一人參加訴訟。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權利與被代理人相同,承擔相應的義務,但不能代替陳述,也不能代替承擔與人身自由相關聯(lián)的義務。
2.訴訟代理人是根據(jù)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參加訴訟的人。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5項規(guī)定,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3.辯護人是指在訴訟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經人民法院的指定,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辯護的訴訟參與人。
4. 證人是指除當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況并向公安司法機關作證的訴訟參與人。
證人的條件是了解案情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并能辨別是非和正確表達。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得作為證人。證人必須是自然人。
5. 鑒定人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者聘請,以其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判斷的訴訟參與人。
鑒定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首先,應當具有專門知識或者技能。其次,鑒定人應當受到公安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者聘請。再次,鑒定人應當與案件或者案件當事人無利害關系,否則,應當回避。
6.翻譯人員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聘請,在訴訟中進行語言文字(包括聾啞手勢和盲文等)翻譯的訴訟參與人。
翻譯人員應當受到公安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者聘請,也應當與案件或者案件當事人無利害關系,否則,應當回避。
在刑事訴訟中,近親屬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在上述范圍中屬于“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才屬于訴訟參與人。
法律規(guī)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yǎng)父母、監(jiān)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一、刑事訴訟的翻譯人員翻譯人員是指接受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聘請,在訴訟中進行地語言、文字(包括聾啞手勢和盲文)翻譯工作的訴訟參與人。二、翻譯人員法律規(guī)定翻譯人員必須是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的人,有刑事訴訟法第28、29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翻譯人員有權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有權獲得相應的報酬和補償;有權查閱記載其翻譯內容的筆錄,如果認為筆當同翻譯內容不符,還有權要求修正和補充。翻譯人員應如實地進行翻譯。
對于訊問犯罪嫌疑人需要翻譯人員的情況主要有三種:少數(shù)民族、聾啞人以及外國人。對于少數(shù)民族需要翻譯人員的規(guī)定,可根據(jù)《刑事訴訟法》 第9條的規(guī)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不通曉當?shù)赝ㄓ玫恼Z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在少數(shù)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qū),應當用當?shù)赝ㄓ玫恼Z言進行審訊,用當?shù)赝ㄓ玫奈淖职l(fā)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件。”對于聾啞人需要翻譯人員的規(guī)定,可根據(jù)《刑事訴訟法》 第119條的規(guī)定,“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對于外國人的情形,根據(jù)《刑事訴訟法》 第16條的規(guī)定,“對于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guī)定。”由此可參考我國對于少數(shù)民族和聾啞人的規(guī)定。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訴訟參與人“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